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劉菊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12818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圖未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菊芳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9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圖未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事實和理由:(一)該案并未經過仲裁前置,一審法院不應受理此案。劉菊芳之前申請勞動仲裁,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仲裁機構作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后劉菊芳再次申請仲裁,被仲裁機構以一事不再理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而根據劉菊芳在一審時提交的住院病歷顯示,其住院時間為10月2日開始,故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9月25日未到庭的正當理由。(二)一審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對劉菊芳對5月、6月工資認定錯誤。根據《入職登記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轉正后為7000元。劉菊芳5月多次與宏圖未來公司協商要求漲工資為10000元,宏圖未來公司分別于6月11日、12日打入劉菊芳卡銀行卡里。6月18日宏圖未來公司支付的10000元是交接手續的交換條件,財務為做好成本,備注為“獎金”,并非5月的工資,也不應以此作為計算月工資的基數,不應認定宏圖未來公司還應補發6月工資差額。2.雙方雖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劉菊芳入職時填寫的《應聘人員面試登記審批表》《入職登記表》及《網絡招聘截圖》已包含了勞動合同要件,劉菊芳在入職登記表上簽名確認,應視為雙方簽訂過了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劉菊芳辯稱,一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菊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劉菊芳與宏圖未來公司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補發6月份工資差額部分5810.66元;3.宏圖未來公司賠償劉菊芳因未簽訂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32659.76元(自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4.宏圖未來公司向劉菊芳支付社保費差價8934.25元(實際工資應繳社保金額與被告按最低工資繳納金額的差額,11994.25-1120*4=8934.25)
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劉菊芳與宏圖未來公司在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宏圖未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菊芳支付2019年6月份工資差額3052.04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9801.15元,合計32583.19元;三、駁回劉菊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宏圖未來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成都宏圖未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崔俊安
審判員周文
審判員滕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瀟瑞
書記員盧冠喬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