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佛山市南海華豪鋁型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05執13632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述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與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華豪鋁型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訴執行一案,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作出的南稅社征字[2019]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決定書確定:被執行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南海區稅務局大瀝稅務分局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2213840.85元(大寫:貳佰貳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捌角伍分)和自欠繳之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滯納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繳社會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因被執行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20)粵0605執13632號。執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華豪鋁型材有限公司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信用懲戒風險提示、限制消費令、報告財產令、廉政監督卡,郵件寄出后,被執行人沒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華豪鋁型材有限公司的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在本案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過佛山市查控網查詢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華豪鋁型材有限公司的財產信息,查明:1、銀行的賬號及存款情況、車輛登記信息、工商登記信息與全國系統一致;2、不動產登記中心反饋與全國系統一致。
四、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對被執行人佛山市南海華豪鋁型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將上述執行情況已告知申請執行人,通知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長柏少凡
執行員黃東旭
執行員劉昊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曾麗敏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