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同川化工有限公司與淄博華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寧夏靈武寶塔大古儲運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1民初1262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淄博同川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淄博華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寧夏靈武寶塔大古儲運有限公司、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山東耐材集團魯耐窯業有限公司、淄博聯星窯業技術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新汶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訴訟過程中,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以(2018)魯0306民初3320號案件移送函將該案移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該卷宗,于當日向原告淄博同川化工有限公司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書后7日內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未按期預交案件受理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案按原告淄博同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田少珍
審判員劉永杰
審判員王文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吳奇澤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