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581民初3590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謹容、李洪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刪除涉案侵權圖片11張;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2000元;3.判令被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一周;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從第三人李寅仔處取得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授權形式為排他授權,故此原告依法享有訴權。原告在微信公眾號上發現了一篇文章中,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系列美術作品11張,經查詢,涉案微信公眾號其認證主體為被告。綜上,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權利的美術作品11張,該行為涉嫌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未到庭、未答辯。
原告對其主張提交下列證據:1、涉案作品原圖信息截圖;2、美術作品創作說明;3、版權許可授權書;4、涉案作品首次發表頁面截圖。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原作者李寅仔將著作權財產權所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排他性專有許可的方式授權給原告,原告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向被告主張侵權責任。5、侵權線索表格;6、侵權頁面截圖;7、侵權公眾號主體信息截圖,“老年第一圈”微信公眾號的賬號主體為被告;8、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及認證錄像(錄像光盤)。證明被告未經授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里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經核對被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了總計11張美術作品。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當庭出示,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作為定案證據。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李寅仔于2010年11月創作了十二生肖的明信片鼠、牛、虎、兔、龍、蛇、馬、羊、猴、雞、狗、豬系列美術作品。上述作品首次發表于2011年2月22日。
2020年4月29日,李寅仔與原告簽署《版權許可授權書》,載明,著作權人李寅仔,藝名寅仔、寅仔yinzai、哈拉優哈,擁有本許可授權書所列許可作品的著作權,現授權人將自行創作及本許可授權日前受讓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所有作品(見附件一)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授予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授權許可方式為排他性專有許可。被授權人有權以被授權人及授權人共同名義或單獨以被授權人名義針對本許可授權簽署之后或本許可授權簽署之前已發生并持續至本許可授權簽署之后的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采取法律措施維權,并有權獲得賠償。授權期限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
原告在“老年第一圈”微信公眾號上發現該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含有李寅仔著作權的涉案作品11張圖片。2020年5月22日,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出具“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經本院審查,被告于2017年8月8日在其公眾號發表《你生肖屬什么,就是什么脾氣!準爆了!》,文中使用了圖片12張,其中鼠、牛、虎、龍、蛇、馬、羊、猴、雞、狗、豬圖片共11張,每張均帶有李寅仔藝名“寅仔”的水印。
另查明,微信公眾號“老年第一圈(微信號:×××)”的賬號主體系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從其微信公眾號“老年第一圈”上刪除被控侵權圖片11張。
二、被告湖南快樂老人產業經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合計7700元。
三、駁回原告聊城羽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期間為判決生效后自動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以內。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相應的上訴費用,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費,按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劉文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昕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