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泰祥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大成科創基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15民初3444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泰祥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祥順公司”)訴被告大成科創基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公司”)、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祥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長征,被告大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天志、陳英杰,被告長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鳳倫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祥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含補償費用183000元)254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472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履行完畢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9日,武漢泰祥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乙方,2018年變更為泰祥順公司)與大成公司(甲方)簽訂《機械成孔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因甲方所承接工程的需要,甲方將雅居樂湯遜湖項目(該工程地點武漢市江夏區江夏大道廟山二路)樁基工程的機械成孔任務分包給乙方施工;本工程機械成孔分包實行單方包干模式,即完工后根據甲方現場簽字確認的工程量確認單計算所完成的實物量,按有效樁長計算,單價按36元/米結算。合同還對其他條款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完畢后,2017年10月3日,大成公司項目部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現場確認:CFG樁總米數7270米(計工程款261720元)。工程施工完成后,大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2019年8月30日支付工程款15萬元、4萬元,下欠工程款71720元。另在合同簽訂前,原告按兩被告的要求分別于2017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11日進場長螺旋設備各一臺,由于施工場地未能及時挖土、周邊群眾阻攔施工、地勘與實際不符圖紙變更等因素,CFG樁未能及時開工。原告與被告達成公司就上述損失達成一致意見:以上三臺長螺旋設備補償費用合計183000元(該款項未支付)。被告大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被告長凱公司(建設單位)發送工程聯系函,請求建設單位對上述補償費用給予確認,被告長凱公司對該項目工作人員對上述事實進行了確認并加蓋工程部專用章。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被告大成公司辯稱,首先,機械勞務分包合同實際上是違法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本身合同約定的是勞務分包,說明要提供大型機械設備,所以我們認為合同無效。第二,雙方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固定單價,只跟米數有關,合同中沒有原告提供機械設備的約定,也沒有補償費的約定。第三,工程聯系函是我們大成科創向長凱物業公司提出補償的依據,不是原告提出,與本案無關。原告只是項目工程機械成孔施工方之一,工程現場有很多家機械成孔施工方,所以我們才向長凱物業提出,這個聯系函是復印件,不知原告從何得到的。綜上,原告訴請沒有事實依據,請求駁回。
被告長凱公司辯稱,第一、我司與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不欠付原告任何工程款。第二、原告與被告大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司不知悉,原告將我司列為被告屬于訴權濫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17日,被告長凱公司(發包人)與案外人廣州振中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合同》(合同編號:雅字(2017)武漢第002),約定被告長凱公司承包武漢雅居樂湯遜湖項目。2017年6月1日,被告大成公司(承包人)與案外人廣州振中建設有限公司(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編號:雅字(2017)武漢振第002),約定被告大成公司承包武漢湯遜湖雅居樂項目一期5#、9#-12#共計5幢高層及地下室(含別墅地下室)樁基工程項目。2017年6月9日,被告大成公司(甲方)與原告泰祥順公司(乙方)簽訂《機械成孔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因被告大成公司所承接工程的需要,將雅居樂湯遜湖項目樁基工程的機械成孔任務分包給原告施工;分包工作內容:樁基成孔、混凝土灌注、鋼筋籠制安、吊車、挖機、水電。計費標準:本工程機械成孔分包實行單方包干模式,即完工后根據甲方現場簽字確認的工程量確認單計算所完成的實物量,按有效樁長計算,單價按36元/米結算。合同還對其他條款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場施工,雙方于2017年10月3日對現場施工完工工作量進行了確認:CFG總米數7270米。工程施工完成后,大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2019年8月30日支付15萬元、4萬元。
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編號:雅字(2017)武漢振第002)、《機械成孔勞務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大成科創基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武漢泰祥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720元;
二、駁回原告武漢泰祥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120元,減半收取2560元,由被告大成科創基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21元,由原告武漢泰祥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8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舒臘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藥婧
書記員宋藥婧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