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四川省環保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工業環境監測研究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07民初2049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紅公司)與被告四川省環保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環保公司)、四川省工業環境監測研究院(以下簡稱工業研究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2日開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需要,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飛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支付拖欠的監理費555464元及資金占用利息121897.72元(以555464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1月1日),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1年10月28日,飛紅公司依法中標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聯合建設的科研實驗樓、實驗廠房及配套設施工程監理招標項目,并分別于2011年11月、2013年5月與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補充條款》,對監理費用的支付標準、支付時間及延期工作監理費的計算標準及時間均做了明確約定。2013年12月27日主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于2014年2月28日完成所有總平道路綠化附屬工程等施工,飛紅公司完成監理工作,四川川衡工程造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出具《竣工結算審核報告》,項目工程結算造價50485096元。本項目工程總監理費1565194元,環保公司和工業研究院共支付監理費1009730元,拖欠555464元未付。
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關于延期監理費的約定與招投標通知書不一致,從建設工程委托管理合同關于合同組成文件的順序看,應當以雙方招投標文件約定為準,不應當計付延期監理費;本項目在招投標過程中暫定項目金額是3900多萬,監理服務費按下浮20%計算,并未約定延期監理費,工程量發生變化后,原約定的工期、監理費用計算均相應調整,不能重復計算延期監理費,招投標文件中的450天應理解為暫定施工期;利息無事實法律依據;即使法院認定延期監理費的計算方式以及飛紅公司實際增加的工作量,飛紅公司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以下事實:2011年11月,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與飛紅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將科研實驗樓、實驗廠房及配套設施工程的監理業務委托給飛紅公司,施工工期為450日歷天;監理服務期限為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由監理人承擔監理義務的工程質量保修期(一年)期滿后10日止,包括正常施工期(即施工合同工期)、施工延長期以及質量保修期的監理服務。該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件第三十八條對監理報酬約定為:暫定正常業務報酬金為69.7441萬元;監理費分期支付,竣工驗收后10日內支付至正常監理合同價的85%,工程審計后付至總監理費的95%,余款5%作為工程保修期的服務費,待工程保修期滿后無息退還;如施工工期超過450日歷天,超過3個月內不收取延期監理費,超過3個月后,延期監理費=延期工作日數×暫定合同報酬/450。
合同簽訂后,飛紅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進場開展監理工作。因工程延期,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于2013年5月與飛紅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從2013年6月1日計算延期監理費,依照合同延期監理報酬=延期工作日數×暫定合同報酬/450,工程延期中每三個月支付一次,支付比例=90×69.7441/450=13.9488萬元,工程完工后15日內結清費用。2014年3月1日,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向飛紅公司發出《延期費用通知》,載明涉案工程至2014年2月28日基本完工,延期監理費計算至該日,后期收尾工程不再計取延期監理費用。
工程竣工驗收后,四川川衡工程造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出具《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書》,確認項目工程結算造價50485096元。2018年9月6日,飛紅公司向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發出《請款報告》,載明:總監理費97.4187(正常監理費)+59.1007(延期監理費: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共計273天,273×97.4187/450)=156.5194萬元,已收到100.9730萬元,故剩余監理費55.5464萬元。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認可正常監理費為97.4187萬元,并已支付其中的59.2824萬元。關于延期監理費,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按照暫定工程款69.7441萬元、分3次支付了273天工程延期期間的延期監理費37.0416萬元,又于2014年8月13日支付了4.6490萬元延期監理費。后環保公司、工業研究院認為已支付的監理費過高,未再支付剩余款項。
以上事實,有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補充條款、進場通知、竣工驗收報告、延期費用通知、竣工結算審核報告書、銀行回單、請款報告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四川省環保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工業環境監測研究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原告四川飛紅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監理費555464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為:以本金555464元為基數,從2015年5月8日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74元,由被告四川省環保科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工業環境監測研究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歡
人民陪審員蔣裔鳴
人民陪審員裴幼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周粲鑫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