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縣銀河商砼銷售有限公司、翟敏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9執復6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濮陽縣銀河商砼銷售有限公司(下稱濮陽公司)與翟敏齋、陽谷縣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下稱陽谷公司)、山東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莘州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濮陽公司不服濮陽縣人民法院(2019)豫0928執3773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濮陽公司復議稱,濮陽縣法院執行局對調解書的理解有誤,故申請撤銷(2019)豫0928執3773號裁定,對被執行人翟敏齋強制執行。事實與理由:濮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28民初4026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翟敏齋沒有償還貨款,陽谷公司用濮陽縣水利局退回的翟敏齋質保金支付了我公司貨款150000元,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陽谷公司、莘州公司出具了證明,承諾剩余貨款30000元不再向以上公司主張權利,僅向翟敏齋追要。因該貨款系翟敏齋所欠,而是不以上二個公司,我公司不再向以上二公司追要,不代表免除了翟敏齋因支付剩余30000元貨款的義務,翟敏齋仍然有支付的義務,故申請撤銷(2019)豫0928執3773號執行裁定,對被執行人翟敏齋強制執行。
翟敏齋、陽谷公司、莘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執行法院查明,本案執行依據為(2018)豫0928民初4026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內容為:“1、被告翟敏齋欠原告濮陽縣銀河商砼銷售有限公司貨款共計180000元,被告翟敏齋自愿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完畢。原告濮陽縣銀河商砼銷售有限公司同意。2、被告陽谷縣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山東莘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被告翟敏齋的質保金由濮陽縣水利局退至二被告公司時,用該質保金優先支付上述貨款。被告翟敏齋同意在其不能配合原告辦理上述款項支付時,原告可依據該調解書直接從二被告公司處劃撥貨款180000元。3、案件其他雙方互無爭執。”,申請執行事項為:被執行人支付貨款30000元,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2018年11月20日,濮陽公司向以上被執行公司出具“證明”,約定自以上二被執行公司處領濮陽縣水利局轉至的150000元,承諾下欠30000元不再向以上二被執行公司主張權利,僅向被執行人翟敏齋追要。申請執行人自認已收到了被執行人陽谷公司支付的15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24日書面申請解除以上二被執行人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限制高消費,僅向被執行人翟敏齋追要下欠貨款30000元。2019年12月30日,濮陽縣水利局出具“證明”,證實涉案質保金184000元已于2018年10月份退回至以上二被執行公司。
執行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亦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實施案件立案后,經審查發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受理條件,裁定駁回申請的,以“駁回申請”方式結案。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濮陽公司申請執行的(2018)豫0928民初4026號民事調解書明確約定被執行人翟敏齋的質保金由濮陽縣水利局退至二被執行公司時優先支付180000元貨款,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從二被執行公司處劃撥以上貨款,現被執行人翟敏齋未按期支付申請執行人濮陽公司貨款180000元,二被執行公司從濮陽縣水利局退的質保金184000元中僅支付申請執行人150000元,但申請執行人出具證明放棄了二被執行公司用翟敏齋剩余質保金支付下欠30000元貨款的義務,不再向二被執行公司主張權利,實為放棄了對被執行人翟敏齋應支付下欠剩余30000元貨款的債權,因此申請執行人亦無再向被執行人翟敏齋主張支付下欠剩余30000元貨款的權利,對被執行人翟敏齋不應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翟敏齋應支付貨款實際上已用濮陽縣水利局退回二被執行公司的翟敏齋的質保金償還完畢,該執行案件既無義務主體,又無給付內容。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濮陽縣銀河商砼銷售有限公司關于濮陽縣人民法院(2018)豫0928民初4026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申請。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執行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撤銷濮陽縣人民法院(2019)豫0928執3773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保穩
審判員姚慧英
審判員文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朱佩娥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