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民申2364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凌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志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登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登封市住建局)、登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登封市政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終168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凌志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特許經營協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適用法律錯誤。案涉項目采用的是BOT模式,項目工程均由凌志公司投資建設,登封市住建局不支付工程建設費用,而是在項目運營時采購凌志公司提供的污水處理服務并支付污水處理費,并在特許期滿后由凌志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登封市住建局。因此案涉項目系登封市住建局采購服務,并非采購工程,應適用《政府采購法》。本案登封市住建局是根據《政府采購法》進行項目采購的,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項目進行公開招投標,經三次公開招標,均因投標人不足三家廢標,進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采購,登封市住建局于2013年9月4日向凌志公司發出成交通知書,確定凌志公司為案涉項目的成交投資商,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同時依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案涉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選定特許經營者,程序合法。協議簽訂后,凌志公司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設立項目公司并著手前期準備工作,但登封市住建局遲遲不按協議約定與凌志公司項目公司簽訂合同,已構成違約。二被申請人又將該項目重新招標,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凌志公司各項損失。綜上,凌志公司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凌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福蕾
審判員趙艷斌
審判員孔慶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尚可
書記員李向華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