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李孟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民終5026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孟洋及原審第三人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4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獨任制,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震,被上訴人李孟洋(同時作為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解除雙方簽訂的《龍門倉庫合作改造投資建設協議》,判令李孟洋向其支付滯納金21525元。事實與理由:李孟洋拖欠租金超過1個月,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對李孟洋租賃的倉庫進行安全檢查,但不知道倉庫的使用人是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故李孟洋的違約轉租事實構成解除合同的違約事由。一審法院以民間借貸利息月2%為依據判定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李孟洋、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共同答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龍門倉庫合作改造投資建設協議》;2.被告向原告支付滯納金21525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20日,原告作為甲方與被告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龍門倉庫合作改造投資建設協議》,約定:甲乙合作投資建設,位于洛龍區龍門大道海校路口北院落的龍門倉庫;甲方提供院內土地面積5419.6平方米作為投資內容,乙方投入資金442.6萬改造建設倉庫,改建房產面積為2979平方米,甲方擁有所有權,乙方擁有使用權,協議期滿,投資改造的房屋及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協議期內,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協議無法履行,其投資改造的房屋及設施將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提出補償要求;使用期限為17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甲方收益按固定金額分配,每年5萬元,從第3年起每年遞增5%;投資收益采用年支付方式,首期收益在協議簽訂時支付,之后各期租金在上一年12月底前支付;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支付投資收益金的,按照逾期時間的日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若乙方無故拖欠當前收益金,時間超過一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只有使用權,不得私自轉租、轉借或變相轉讓所使用房屋,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9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2019年的投資收益金55125元,此前的租金按期支付。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所稱的“每年的安全消防檢查都是原告到第三人處進行的”這一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龍門倉庫合作改造投資建設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關于原告解除合同的訴求,一方面,合同約定有“被告無故拖欠收益金超過一個月時,原告即有權解除協議”的條款,現被告已于2019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2019年全年的投資收益金,原告未向被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且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原告也未將此作為解除合同的事由。另一方面,原告以協議約定的“被告只有使用權,不得私自轉租、轉借或變相轉讓所使用房屋,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條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所稱的“每年的安全消防檢查都是原告到第三人處進行的”這一事實,即原告認可第三人在涉案倉庫經營的事實,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私自轉租、轉借或變相轉讓所使用房屋”。綜上,原告要求解除《龍門倉庫合作改造投資建設協議》,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支付投資收益金,構成違約,原告主張違約金,該院予以支持,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該院酌定違約金以55125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日計算至2019年2月10日,計150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李孟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違約金1507元。二、駁回原告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39元,減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負擔204.5元,被告李孟洋負擔15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300元,由洛陽市金穗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李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南志丹
書記員侯少祎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