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華興金屬有限責任公司與唐六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702民初4187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華興金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興金屬公司”)與被告唐六四、第三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池州三建公司”)、第三人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紅光分公司(以下簡稱“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興金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大明、吳瓊瑤,被告唐六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開發,第三人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喻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池州三建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興金屬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工程款30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工程價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等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8月16日,被告唐六四和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作為發包人,原告作為承包方,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建池州市靈芝化建材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芝公司”)3#、4#廠房鋼結構墻面瓦、屋面瓦等工程項目(不包括土建、塑鋼窗、防火涂料、水電等項目),包工包料,總包干價230萬元等。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竣工工程,發包人給付工程款200萬元,剩余30萬元至今未付。為此,原告多次與發包人協商給付所欠工程款未果。據查,2012年第三人承攬靈芝公司廠房土建和鋼結構等工程后,將工程轉包被告。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唐六四辯稱:1、被告在本案中主體不適格,發包單位靈芝公司將其辦公樓、食堂、3#、4#廠房發包給池州三建公司施工,池州三建公司安排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將3#、4#廠房轉包給原告施工,原告與池州三建公司存在工程轉包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主體錯誤。2、原告施工的3#、4#廠房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靈芝公司多次發函要求維修并要求扣除工程款30萬元,原告一直沒有維修。3、原告主張30萬已經超出訴訟時效,根據原告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總價包干230萬元,工程竣工合格驗收合格7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25%,余款5%作為質保金在竣工報告日期一年后7日內無息支付,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日通過竣工驗收,并取得了工程驗收報告,多年來原告一直沒有主張該權利,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人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稱:合同是池州三建公司與靈芝公司簽訂的,池州三建公司委托給了我方公司,我方公司委托給了唐六四,唐六四掛靠了我方公司,目前工程款已經向唐六四付清了,不存在其他糾紛。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2012年2月29日,靈芝公司將其名下辦公樓土建、水電、裝飾及附屬發包給池州三建公司施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4月15日,靈芝公司又將其廠房工程(3#、4#廠房)發包給池州三建公司施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2012年9月20日,池州三建公司安排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與唐六四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將上述工程轉包給唐六四施工。在此期間,即2012年8月16日,唐六四作為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的代表與華興金屬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約定,1、將上述工程中的3#、4#廠房鋼結構交由華興金屬公司施工,合同總價款230萬元;2、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為主鋼構進場七日內支付合同價款20%,主鋼構驗收合格七日內支付合同價款25%,墻面板、屋面板進場七日內支付合同價款25%,竣工驗收合格后七日內支付合同價款25%,余額5%作質量保證金以竣工報告日期一年后七日內無息支付。2013年8月1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竣工后,唐六四和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0萬元工程款,剩余30萬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唐六四曾因上述工程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池州三建公司、池州三建紅光分公司和靈芝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80萬元,本院作出靈芝公司向唐六四支付工程款64.1萬元及逾期利息、池州三建公司向唐六四支付工程款65萬元的(2019)皖1702民初3253號民事判決書。唐六四、靈芝公司、池州三建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確認靈芝公司、池州三建公司和池州三建公司分公司欠付唐六四工程款486000元。靈芝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履行完畢。另,唐六四在該案提交了一份華興金屬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靈芝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其發函要求對涉案工程進行維修,華興金屬公司接函后安排修復的事實。
另,訴訟中原告申請對被告唐六四價值400000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擔保,本院據此裁定凍結唐六四銀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額的財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唐六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安徽華興金屬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0萬元及利息(其中18.5萬元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另11.5萬元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華興金屬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保全費2520元,共計9820元,由被告唐六四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農行貴池支行;戶名:池州市貴池區財政局;賬號:12×××93;并注明案號及訴訟費用負擔者姓名或名稱)。如未按期交納,本院將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73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池州秋江支行;戶名:池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12×××66)。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余莉玲
人民陪審員張洪鵑
人民陪審員吳志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郭晨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