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與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寧陵寧遠分公司、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423民初604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與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寧陵寧遠分公司(下稱寧遠分公司)、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天宇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寧遠分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重新鑒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再次開庭。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等共計4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宋某經營小吃生意,在2019年7月7日下午二點半左右,原告開著電動三輪車去柳河鎮出攤,走到時洼村委張莊村西頭與210公路處,被告所有的光纖線突然掉落,掛倒了原告的車輛,造成了車壞人傷的事故。事后原告就賠償事宜找被告協商,被告不積極處理此事。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合法權益,遂訴至本院,請依法判決上述所請。
被告寧遠分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稱被告所有的光纖線突然掉落,掛倒了原告駕駛的車輛,這與事實不符,應是光纖線掉落在先,被告騎車路過時對路況觀察不夠導致事故發生,其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寧遠分公司應按照雙方的責任劃分,承擔部分責任;寧遠分公司已經支付原告的醫療費1萬元。
被告天宇公司辯稱:應由寧遠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天宇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無異議的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1.醫療費票據、病歷材料一組,內容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2.照片視頻一組,內容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3.收入流水一組,內容不完整,無其他證據佐證,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定;4.車損評估單及評估費票據一組,內容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5.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一組,內容真實,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6.證人證言一組,本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評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和開庭審理,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2019年7月7日下午二點半左右,原告宋某開著電動三輪車去柳河鎮,走到時洼村委張莊村西頭與210公路附近處,電動三輪車被掉落的光纖線(為二被告所有)掛倒翻車,造成了涉案事故。后原告宋某在寧陵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0天,花費醫療費共11796.7元。被告寧遠分公司已支付原告醫療費1萬元。經商丘商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原告宋某外傷導致的骨折等情形不構成傷殘,約需要二個月護理期限,傷殘鑒定和護理期限鑒定費分別為700元、600元。經河南省萬佳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的電動三輪車車損總值為4500元,鑒定費為2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寧陵寧遠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宋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26867.3元,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宋某負擔263元,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寧陵寧遠分公司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武洋
人民陪審員李樂
人民陪審員陳志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喆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