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長沙嘉祿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6財保268號
判決日期:2020-12-14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請仲裁中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仲裁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函》,承諾對因申請人申請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或他人財產損失,經法院判決由申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將無條件進行賠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
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杭寶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朱述洋
判決日期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