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臨西支行、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執643號
判決日期:2020-12-12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臨西支行與被執行人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臨沂金海匯科技有限公司、臨沂科瑞泰鋼管有限公司、山東泰宗集團有限公司、臨沂魯光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王彥軍、王向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償還貨款本金14988萬元及利息,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依法于2020年6月14日分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10月10日兩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證券、保險、車輛、工商登記的財產信息;你行訴訟保全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輪候查封你行抵押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執行中線下輪候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本案無權處置;你行在執行中提供被執行人臨沂金海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已于2020年6月11日輪候查封;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請求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同日將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2020年11月10日,將其上述執行情況通過約談的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有效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執行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采取的執行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亦不同意懸賞執行,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向本院申請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再向本院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國棟
審判員曹鳳成
審判員劉華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周茂祥
判決日期
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