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縣凱榮混凝土多孔磚場、聶仕兵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6民終993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麻栗坡縣凱榮混凝土多孔專場(以下簡稱凱榮專場)因與被上訴人聶仕兵、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文山麻栗坡供電局(以下簡稱麻栗坡供電局)、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電網公司)、麻栗坡縣康家巖臨時石場(以下簡稱康家巖石場)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麻栗坡縣人民法院(2019)云2624民初9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凱榮專場的經營者張常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晰喆,被上訴人聶仕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洪芳,被上訴人麻栗坡供電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蓉蓉、牛磊,被上訴人云南電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磊,被上訴人康家巖石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凱榮專場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云南省麻栗坡縣人民法院(2019)云2624民初922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聶仕兵承擔60%責任,凱榮專場承擔30%責任,云南電網公司和麻栗坡供電局共同承擔5%賠償責任,康家巖石場承擔5%責任,這一認定不僅過于加重凱榮專場的賠償責任,也與事實不符。一、聶仕兵對于案件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更多責任。首先,聶仕兵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內修建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凱榮專場架線時間在前,聶仕兵修建房屋在后,高壓電線的架設是符合規定沒有過錯的,聶仕兵在高壓線區域修建房屋違反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其次,聶仕兵不僅在保護區內修建房屋,還自行拔高房屋層高,提高了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案發高壓線距離地面5.1米,符合行業規定,但聶仕兵修建的房屋僅距離高壓線0.5米,大大增加危險性。第三,聶仕兵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在案發河堤加蓋違章建筑,在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安裝電視線,甚至違反常識在高壓線范圍拋擲線狀物體,導致損害發生。綜上,聶仕兵的多種不當行為是導致損害發生的根本原因,其自身多種違法、違規行為致使其始終處于高風險的環境,其僅承擔60%責任不符合事實,其承擔的比例應該更高。二、一審對于酌定責任分配不均,對凱榮專場造成過重責任??导規r石場、麻栗坡供電局應當與凱榮專場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导規r石場與凱榮專場系同一經營者,兩者之間并未對案發高壓線進行過明確的管理、維護劃分,且該高壓線是基于康家巖石場與麻栗坡供電局簽訂的《供電合同》接出的新線路,因此康家巖石場應當與凱榮專場對事故責任承擔同等賠償比例。麻栗坡供電局和云南電網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責任自行承擔相應比例。綜上所述,一審責任劃分比例不合理,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正處理。
聶仕兵辯稱,一、一審法院未采信聶仕兵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的云南省通用機打發票(金額為837.00元)錯誤,且參照201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3488.00元計算聶仕兵的誤工費屬適用法律錯誤。二、一審法院對責任的比例分配適當,應予維持。首先,凱榮專場并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聶仕兵的損害是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聶仕兵在此次事故中僅存在一般過失行為,凱榮專場應對聶仕兵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凱榮專場架設的高壓線沒有在安全范圍內,是造成聶仕兵觸電的根本原因。再次,康家巖石場、云南電網公司、麻栗坡供電局未履行監督職責,應對聶仕兵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后,聶仕兵房屋建蓋完畢后,申請辦理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建蓋合法與否及搭建閉路電視線是否具有資質和技術,一審法院在劃分責任承擔時已充分考慮,并判決聶仕兵承擔60%責任,況且本案的發生并不是在建蓋違法建筑物過程中造成的觸電損害。綜上,一審法院未采信聶仕兵部分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對聶仕兵的經濟損失各方承擔比例適當,應予維持,望二審公正判決。
麻栗坡供電局辯稱,一、凱榮專場認為一審法院對于酌定責任分配不均,要求麻栗坡供電局與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本案中,康家巖石場與麻栗坡供電局簽訂的《供用電協議》對產權分界點、產權線路維護職責及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責任等進行了約定,麻栗坡供電局不是事故發生地的產權人、管理者,對事故發生地線路不具有管理維護的義務。根據《云南省供用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針對用戶產權范圍內的線路,供電企業是可以進行檢查,而不是必須進行檢查。麻栗坡供電局對于不屬于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沒有法定的用電檢查義務,更沒有承擔用戶線路上發生事故責任的義務,本案應由產權人承擔責任。一審法院以麻栗坡供電局未盡到用電檢查義務,判決麻栗坡供電局承擔5%責任錯誤。二、本案系多種侵權行為“間接結合”及“多因一果”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依法應根據凱榮專場、康家巖石場及聶仕兵等各方的過錯和原因力大小承擔本案事故責任。三、一審法院計算聶仕兵的傷殘系數為55%屬于計算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殘疾賠償金已經具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且聶仕兵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一審法院支持精神撫慰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凱榮專場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二審法院予以駁回上訴。
云南電網公司辯稱,其答辯意見與麻栗坡供電局一致,但補充兩點:第一,麻栗坡供電局系云南電網公司的下屬公司,受托維護管理轄區內自有產權線路設施,具有專門的辦公場所,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財產,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將云南電網公司作為責任承擔主體不當;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麻栗坡供電局有獨立的場所并領取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云南電網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康家巖石場辯稱,聶仕兵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才導致觸電,康家巖石場雖然沒有提起上訴,但認為聶仕兵應對事故發生承擔全部責任。首先,聶仕兵的房屋是在涉案高壓線架設之后建蓋,且未經審批建蓋房屋,至今未取得產權證,屬于違章建筑,是導致聶仕兵觸電的原因之一。其次,聶仕兵不具備安裝閉路電視線的資質和技術,其擅自在家里安裝閉路電視線,違反了相關規定,屬于非法安裝和使用,是導致聶仕兵觸電的原因之二。第三,聶仕兵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該處生活多年,非常清楚高壓線的存在及位置,也應當意識得到高壓線的危險性,其私自安裝閉路電視線并向高壓線拋擲,是導致其觸電的原因之三。所以聶仕兵應承擔全部責任。從人道主義出發,康家巖石場也認同一審判決,愿意給聶仕兵一些經濟幫助。雖然康家巖石場與凱榮專場負責人是同一人即張常富,但石場與專場是兩個不同的經營主體,是不同的民事責任主體,不能因為負責人是同一人就混為一談。石場與專場均是各自使用各自的高壓電范圍,各自繳納各自的電費,聶仕兵觸電的高壓線范圍屬于凱榮專場在使用,產權屬于凱榮專場。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凱榮專場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懇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聶仕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麻栗坡供電局、云南電網公司、康家巖石場、凱榮專場共同承擔聶仕兵因觸電受傷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78671.77元,后在庭審中變更為:判令麻栗坡供電局、云南電網公司、康家巖石場、凱榮專場共同承擔聶仕兵因觸電受傷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016671.77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凱榮專場于2010年3月31日開業,2014年11月3日核準,位于麻栗坡縣麻栗鎮樣色河口,張常富購買后一直管理經營至今??导規r石場注冊于2018年3月15日,經營者為張常富,是張常富購買后更名的個體工商戶,原名為巖臘山石廠。2012年4月20日,巖臘山石廠與麻栗坡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供用電協議》,約定電力公司向巖臘山石廠供電:1.乙方用電量為475KVA(315KVA1臺+160KVA1臺)。……4.計量方式:①315KVA變壓器采用0.4KV低壓計量;②160KVA變壓器采用10KV高壓計量點,計量點設在石廠變壓器架子上,如供電網絡發生變化,計量點另行協商確定……6.未經甲方(電力公司)許可,乙方不得私自將電對外轉供……8.本協議有效期從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止。合同到期后,如雙方都未提出變更、解除合同,本合同繼續有效。9.線路產權劃分:①乙方(巖臘山石廠)從10KV老地房線路電桿搭線的搭線點為產權分界點,搭線點至乙方變壓器10KV線路、315KVA、160KVA變壓器、高低壓計量箱、變壓器出線(含用戶室內線路)的0.4KV、0.2KV線路產權屬乙方。②屬乙方產權部分的線路及變壓器部分由乙方負責維護,也可以請甲方維護,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③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誰的產權誰負責。合同簽訂后,雙方一直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張常富購買石場并更名為康家巖臨時石場后,仍然沿用原巖臘山石廠與麻栗坡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后更名為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文山麻栗坡供電局)簽訂的《供用電協議》,直至2019年8月30日,康家巖石場與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文山麻栗坡供電局簽訂《供用電合同》。凱榮專場的供用電線路系從康家巖石場內變壓器搭線至凱榮專場,原系電力公司施工,單獨向電力公司繳納電費,但專場一直未與電力公司簽訂《供用電合同》。聶仕兵房屋位于康家巖石場與凱榮專場之間,2014年3月4日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面積147.38平方米,宗地圖顯示,聶仕兵房屋分為正房和廚房。河堤修建后,因聶仕兵經營農家樂,其在正房對面的河堤上修建休息室提供餐飲等服務,部分休息室上方正好是康家巖石場搭至凱榮專場的高壓線。所建休息室并未取得產權證書,也未經河道相關管理部門許可。2019年3月21日,聶仕兵自己在家中接閉路電視線,在接線過程中,將電視線從正房屋頂甩至正房對面的休息室過程中,閉路電視線被甩至小房子上方的高壓線上,導致聶仕兵觸電,身體多處被燒傷。事故發生后,聶仕兵被送至麻栗坡縣人民醫院搶救,后轉至文山州人民醫院就診,次日因病情加重再次轉院至昆明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進行治療,入院診斷為高壓電擊傷軀干、四肢、臀部16%III°-IV°。經住院治療,2019年5月20日出院,并且診斷為:1.高壓電擊傷軀干、四肢、臀部16%III°-IV°;2.左上肢截肢術后;3.右手截指術后。2019年8月3日,經文山七都司法鑒定所鑒定,聶仕兵左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傷殘等級程度為六級,右手功能部分喪失分值25分,傷殘程度為九級,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8%,傷殘程度為十級。聶仕兵認為,位于其房屋上方的高壓線系麻栗坡供電局管理,該公司隸屬于云南電網公司,為云南電網公司的分公司,而高壓線路系康家巖石場和凱榮專場使用。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相關規定,凱榮專場、康家巖石場、麻栗坡供電局、云南電網公司均應當對聶仕兵受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查明,聶仕兵系農轉非居民戶口。聶仕兵父親聶萬付在世,母親已經過世,其父母生育的子女現有兄弟兩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因身體、健康遭到侵害,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1.關于云南電網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法人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的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于在起訴法人分支機構的同時是否可以一并起訴法人,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予以明確。結合民事訴訟法賦予其他組織當事人資格的目的在于保護其他組織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及時解決糾紛,并無限制當事人一并起訴法人和分支機構的立法意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該事項應當屬于當事人起訴時可以選擇的程序性事項,因此,聶仕兵將云南電網公司和麻栗坡供電局共同起訴并無不當,對云南電網公司主張其主體不適格的觀點不予采納。2.關于聶仕兵觸電處高壓電線的產權屬于誰所有,經營者是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倍洜I者主要是指從事高壓活動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人,即對高壓設施設備享有支配權和運行利益的人。巖臘山石廠與麻栗坡縣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供用電協議》,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產權分界點,即老地房線路電桿搭線處至石廠變壓器處為石廠產權,由石廠負責維護。之后石廠出賣給張常富并更名康家巖石場后仍然一直沿用該合同,事故發生點是位于從康家巖石場至凱榮專場的線路,并非《供用電協議》約定的范圍,凱榮專場與麻栗坡供電局、康家巖石場均未簽訂任何供用電合同,但實際高壓電能已經通過康家巖石場的變壓器,并由高壓線輸送至凱榮專場,由凱榮專場實際使用,因此,凱榮專場是案涉高壓線路的實際控制人。3.關于聶仕兵因觸電造成的各項損失按照農村還是城鎮戶口計算以及聶仕兵請求的各項損失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聶仕兵已提供戶口簿證明其系居民戶口,其受傷賠償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具體受傷各項賠償項目為:(1)醫療費按照本院認定的醫療票據等,合計為203724.77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2)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1648.00元計算180天,為40264.77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00元計算,為5900.00元;(4)誤工費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3488.00元計算169天,為15505.40元;(5)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33488.00元計算二十年,為368368.00元(33488.00元×20年×0.55);(6)鑒定費3400.00元;(7)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8)殘疾用具費用參照鑒定意見計算二十年,為156000.00元;(9)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聶仕兵的傷殘等級應當予以支持,參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1626.00元計算七年,并除以扶養人數,為75691.00元;(10)精神撫慰金系對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的精神賠償,與殘疾賠償金的物質賠償不同,應當予以支持。綜合聶仕兵的傷殘等級和過錯程度等,酌定為5000.00元。以上各項合計為873853.94元。4.關于聶仕兵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問題。聶仕兵為完全民事行為人,被告并無證據證明聶仕兵觸電系其故意,對被告的主張不予采納。結合本案,修建河堤使得高壓線與河堤之間距離縮短,加之聶仕兵未經許可在河堤上修建房屋,導致聶仕兵建好的休息室屋頂距離高壓線僅為0.5M,而在其接閉路電視線的過程中,聶仕兵未申請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在明知高壓線路距離房屋屋頂較近有可能發生觸電的情況下,仍然自行從正房屋頂高處向休息房拋擲閉路電視線,導致觸電,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其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事實,本院酌定聶仕兵承擔60%的責任。5.關于幾被告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眲P榮專場為事發高壓線路的使用者和受益人,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他產權人,因此凱榮專場是事故高壓線路的實際控制人,其未對事故高壓線路盡到維護管理義務,對于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也未設立任何警示標志,應當承擔30%侵權責任??导規r石場與麻栗坡供電局沿用原來的《供用電協議》,雙方對產權分界點做出明確約定,但康家巖石場與凱榮專場基于同一經營者的客觀事實,從康家巖石場搭接高壓線至凱榮專場,雙方之間并無明確的約定,且凱榮專場也未另行與麻栗坡供電局簽訂《供用電協議》,造成了凱榮專場與康家巖石場對事發高壓線的管理維護義務不明確,康家巖石場有對從自身擁有產權的高壓線路接出的線路負有及時提醒和監督使用的義務,其未盡到該義務,應當承擔5%的責任。麻栗坡供電局在本案中雖不屬于高壓線經營者,但對其所供電線路負有安全檢查義務,從其向凱榮專場單獨收繳電費以及該線路實際是由原電力公司施工的事實可知,麻栗坡供電局對于搭線是明知和同意的,但麻栗坡供電局對康家巖石場同意凱榮專場連接出事線路一事無任何檢查意見,其在2018年5月的用電檢查也僅針對康家巖石場,對接出到凱榮專場的出事線路存在安全隱患未發現,也無檢查意見或者整改措施,故麻栗坡供電局對事故損失應當承擔5%賠償責任。綜上,按照責任比例的劃分,麻栗坡供電局應當賠償聶仕兵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各項費用合計43692.70元(873853.94元×5%);康家巖石場應當賠償聶仕兵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各項費用合計43692.70元(873853.94元×5%);凱榮專場應當賠償聶仕兵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各項費用合計262156.18元(873853.94元×30%)。綜上所述,聶仕兵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決:一、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文山麻栗坡供電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聶仕兵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各項費用43692.70元;二、麻栗坡縣康家巖臨時石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聶仕兵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各項費用43692.70元;三、麻栗坡縣凱榮混凝土多孔專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聶仕兵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各項費用262156.18元;四、駁回聶仕兵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508.00元,由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文山麻栗坡供電局負擔725.00元,麻栗坡縣康家巖臨時石場負擔725.00元,麻栗坡縣凱榮混凝土多孔專場負擔4352.40元,聶仕兵負擔8706.00元。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本案法律事實的意見,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經二審審理,本院認定本案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對一審認定的本案法律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在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1.聶仕兵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重大的過失,是否應多承擔責任;2.一審對各責任主體的比例劃分是否適當。
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本院結合本案事實和雙方所舉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聶仕兵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重大的過失,是否應多承擔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钡囊幎?,對于觸電人身損害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被侵權人也只是承擔次要責任,經營者承擔的是主要責任。本案中,聶仕兵系因觸電引發的人身損害,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因聶仕兵未經許可在河堤上建蓋房屋,且涉案高壓線架設在前,聶仕兵建蓋房屋在后,聶仕兵作為一個完成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明知高壓線的存在及危險,在此情況下,其建蓋的房屋應該與高壓線保持一定距離,但其修建的房屋僅距離高壓線0.5米,其在明知高壓線距離房屋較近的情況下,仍然自行從正房屋頂高處向休息房拋擲閉路電視線導致觸電,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據此,一審判決其承擔60%的責任即主要責任,已經是讓其承擔了更多的責任,故一審對于聶仕兵的責任比例劃分適當,應予維持。凱榮專場關于聶仕兵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更多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一審對各責任主體的比例劃分是否適當的問題。本院認為,對于侵權案件,首先要確定侵權責任主體。就觸電人身損害案件而言,侵權責任主體,應是從事電力運行的人,包括使用、支配、控制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和用電設備,并利用其謀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供電設施、用電設施的產權人、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本案中,涉案高壓線的架設、使用、管理人為凱榮專場,對此凱榮專場也是認可的,因涉案高壓線造成的損害應由凱榮專場承擔。麻栗坡供電局作為電力主管部門,雖然與康家巖石場簽訂了《供電協議》,由康家巖石場從其變壓箱接線到石場,但對康家巖石場、凱榮專場架線的電力線路仍有監督、管理職責,在日常巡查中沒有對涉案高壓線離房屋較近的情況要求整改,管理上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麻栗坡供電局是云南電網公司的下屬機構,應由二者共同承擔應承擔的責任??导規r石場與凱榮專場系同一經營者開設的個體經營組織,凱榮專場沒有與麻栗坡供電局另行簽訂《供用電協議》,其是從康家巖石場搭接高壓線至凱榮專場,二者對高壓線路沒有明確劃定管理職責,康家巖石場有對從自身擁有產權的高壓線路接出的線路負有及時提醒和監督使用的義務,其未盡到該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以上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一審判決凱榮專場承擔30%責任,麻栗坡供電局與云南電網公司共同承擔5%責任,康家巖石場承擔5%責任的比例劃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但一審對麻栗坡供電局與云南電網公司共同承擔5%責任的說理不充分,應予糾正。
另外,關于聶仕兵在答辯中提出的其誤工費一審計算不當的問題以及云南電網公司、麻栗坡供電局在答辯中提出的一審支持精神撫慰金不當的問題,本院認為,因聶仕兵、云南電網公司、麻栗坡供電局未提出上訴,應視為對一審判決的認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08.00元,由麻栗坡縣凱榮混凝土多孔專場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鄒祖俊
審判員賀雯琦
審判員曾志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伊壽芬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