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與山西省呂梁中藥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晉1102執4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與被執行人山西省呂梁中藥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呂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晉1102民初14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山西省呂梁中藥廠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3023301.22元及利息(利息從2006年1月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承擔案件受理費25222元、執行費32633元。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
1.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本院分別于2020年1月13日與2020年4月21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相關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無存款、無車輛、無房產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將被執行人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
4.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將被執行人對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可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年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車應飛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