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與山西省呂梁中藥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1102民初149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與被告山西省呂梁中藥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剩余工程價款3023301.22元,以及還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03年11月5日,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設“呂梁中藥廠綜合制劑車間”。實際由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承建,工程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原告與被告結算價款,簽訂了《工程結算書》,結算金額為6596301.22元。經原告2與被告對賬,確認被告己支付了3573000元,還有3023301.22元的工程價款未支付。
被告未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山西省呂梁中藥廠綜合制劑車間結算資料》一份;3、《工程結算書》一份;4、對賬函一份。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予以確認,并在案予以佐證。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
2003年11月5日,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設“呂梁中藥廠綜合制劑車間”。該合同第33.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該工程實際由其下屬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承建,工程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2005年12月6日原、被告雙方進行了結算,簽訂了《工程結算書》,結算金額為6596301.22元。經2018年10月30日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與被告對賬,確認被告己支付了3573000元,還有3023301.22元的工程價款未支付
判決結果
在本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被告山西省呂梁中藥廠給付原告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第二工程處工程款3023301.22元及利息(利息從2006年1月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444元,減半收取,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雨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保宏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