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泰瑞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02民初2857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泰瑞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依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于2014年7月24日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通用條款31條“承包人與分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決爭議:向本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明確約定爭議解決由合同簽訂地仲裁機構解決。《工程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十二條“合同簽訂地點:甲。”因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該合同爭議解決應提交包頭仲裁委員會仲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內蒙古泰瑞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訴訟費564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文智
人民陪審員常剛珍
人民陪審員劉敏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查蘇娜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