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琴與王曉萍、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0104民初5378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曉琴、王曉萍與被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大晨報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曉琴、王曉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平平、被告大晨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星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曉琴、王曉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欠付的水電費19000元,暖氣費4100元(具體費用以最終實際產生為準)。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6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所有的烏魯木齊市××區房屋一間租給被告使用,年租金18萬元,合同期限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但截止到2018年8月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2018年租金,并且欠付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水電費用1.9萬元。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大晨報公司辯稱,對于租賃房屋及欠付租金、水電暖事實認可,金額不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6年3月6日,原告王曉琴、王曉萍(甲方)與被告大晨報公司(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一、租用房屋地址、房間、使用面積:1.甲方為乙方提供房屋地址:烏魯木齊市××區。2.甲方為乙方提供房屋房間數:1間。3.甲方為乙方提供房屋實際使用面積:160㎡。二、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三、租金及其他費用計算與付款方式:租金:每月支付房屋租金15000元(不含水、電及其他費用),全年總租金共計180000元,每年租金分為壹次結算,于合同到期日前三月支付。四、房屋合同履行期間,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的權利: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期足額繳付租金,若逾期不付,甲方有權終止合同。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經營行為,如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甲方合理合法的有關規章制度。(二)甲方的義務:1.甲方收款時必須出具稅務認可的統一發票,不得另加稅費,甲方必須保證出租房屋的粗裝修、開門、水、電、暖及消防設施齊備完好,并承擔自然損壞部分的維修。2.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如遇拆遷等重大變故,甲方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五、房屋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乙方的權利:1.乙方有合法經營的自主權力,甲方不得無故干涉。2.本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用權。(二)乙方的義務:1.乙方在承租期內只有房屋使用權,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調換、轉租、抵押房產,在不破壞主體結構的前提下,經甲方書面同意可以進行室內裝飾、粉刷、油漆,費用由乙方自理。在合同期滿必須保證水、電、暖等其他設施的完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2.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配合甲方加強治安,共同做好“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和綜合治理工作,保持室內及門前院內的環境衛生整潔。3.乙方在承租期內不得從事違法的經營活動。六、雙方協商的違約責任:1.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變化或發生重大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城建規劃等情況,必須變更、解除合同時,乙方必須服從,由甲方退還乙方剩余租金。2.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履行上述條款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當年租金總額的5%的違約金。3.甲方在出租期間如不履行上述條款時,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擔租金總額的5%的違約金……。
合同履行第一年由被告使用租賃物,第二、三年由案外人丁文博、王超峰使用。2019年3月5日租賃物到期后,丁文博、王超峰搬離。2019年4月15日,原告向丁文博發送信息,現在水電暖費用20273元=16234+4039。同年8月17日丁文博又支付5000元。
審理中,被告提供證人丁文博、王超峰出庭,丁文博陳述,其于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王曉琴支付5000元,租金還欠付75000元。原告王曉萍從丁文博處賒欠價值1500元的米、酒,應當折抵房租。丁文博認可暖氣費4039元,用電13000度、水19方,同意按雙方在法院訴前調解達成的意見按15000元支付水、電、暖費用。原告對證人證言真實性認可,同意折抵賒欠價值1500元的米、酒,但認為13000度電是原告自述,原告核對的水電暖費用為20237元。被告對證人證言真實性亦認可,現欠付租金73500元,認可證人陳述的用電13000度、水19方,暖氣費4039元。被告稱愿意按原告與證人在訴前調解達成的水、電、暖15000元支付。
另,原告向本院提交自行制作的水電清單,電費前期按1.5元/度計算,后按1.2元/度計算,水費按8元計價。被告對該份證據水、電單價均不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曉琴、王曉萍租金73500元;
二、被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曉琴、王曉萍水、電、暖費合計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負擔167.24元,由被告負擔1013.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任唯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