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少華與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115民初3146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少華與被告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證之、夏春芽,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俊到庭參加訴訟。雙方還申請了調解期限。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并判令撤銷上述協議或確認上述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裝修款本金221825元,賠償損失4907元(損失暫計算至起訴之日止,實際計算至被告返還全部裝修款之日止),以上合計226732元;三、本案的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一期”住宅房時捆綁裝修而誘使原告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是典型的霸王協議,原告既可以解除上述協議,也可以申請撤銷上述協議,還可以請求確認上述協議無效。理由如下:一、原告購房時遭遇捆綁裝修的過程。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一期”時,先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并被要求簽訂一份《承諾書》,承諾如果不簽購房合同不得退還定金,之后原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被告支付購房款首付及裝修款并草簽合同。在原、被告正式簽訂合同時,合同頁數及內容多,被告銷售人員沒有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補充協議》、《委托裝修協議》及《確認書》進行說明,合同中對免除或者限制被告責任的內容也未進行特別標識,且考慮到前期交付的巨額定金,原告便簽訂了上述協議。二、原、被告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及《確認書》顯失公平,應予撤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及原告簽訂的《確認書》是由被告單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篇規定了被告的各種權利,原告的各種義務和處罰條款,從委托事項、房屋裝修工程款、付款方式、裝修改動房屋、房屋交付、裝修工程質量、合同解除變更、違約責任等各方面對被告的權利進行了規定,卻無原告的任何權利。此外,被告按每平方米2500元的標準從原告處收取裝修款,而被告轉委托裝修公司裝修的承包單價為每平方米383.25元。《委托裝修協議》第六條第四款約定,被告的樣板間不作為原告所購房屋裝修交付的標準,實際上,被告廣告宣傳中的“全裝修心奢樣板”及售樓部懸掛的“住宅精裝修交房標準”就是墻面刷白、地面貼磚。被告作為受托人,始終沒有將轉委托他人裝修的《裝修協議》出示給原告。被告從原告處收取巨額的裝修款及被告以低廉的價格轉委托他人施工形成巨大的落差,顯失公平,依法應予撤銷。三、原告有權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原、被告之間不具備委托合同的信賴關系,且目前已發展為“敵我關系”。根據《委托裝修協議》的約定,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被告與裝修施工單位是轉委托和轉受托關系。委托關系是基于人身信賴而產生的一種法律關系,現在原、被告雙方之間信賴關系破裂,被告并未向委托人披露過裝修轉委托的任何情形,且原告與被告之間多次沖突,委托人請求解除委托合同合情合法合理。被告作為受托人在簽訂《委托裝修協議》后,怠于行使委托事務,且不向委托人報告轉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嚴重違法。被告作為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項的過程中,從原告處按每平方米2500元收取巨額裝修款,僅按每平方米300多元轉委托他人施工,牟取暴利,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且一直不向受托人披露第三人施工方的任何情況,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此外,被告作為開發商,其售房時捆綁銷售的行為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發文的建房【2018】58號文件》規定,故原、被告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應確認無效。現依法提起訴請,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被告為裝修原告房屋與第三人簽訂的《裝修合同》、購買裝修材料的發票及選擇裝修公司的招投標文件;三、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裝修款本金221825元,賠償損失4907元(損失暫計算至起訴之日止,實際計算至被告返還全部裝修款之日止),以上合計226732元;四、本案的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一)雙方進行交易的真實目的及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原告購買被告出售的裝修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涉案合同的簽訂時間一致,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一致,原告作為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也是知悉最終交付的是裝修房屋。原告在其提交的各項證據以及起訴狀中的各項陳述也表明其已知曉購買的房屋為裝修房屋。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涉案合同本身就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是通過毛坯報建、裝修交付的方式來實現交易目的。(二)涉案合同并非委托合同,涉案合同約定的內容均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質,原告無權要求隨時解除。(三)原告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雖然合同法賦予了當事人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但解除權的行使并非沒有邊際或不受任何限制。特別是原告主張的法定解除權,在《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明確限定。只有一方存在根本性違約,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可啟動合同的解除程序。本案中,合同雙方均積極履行了涉案合同,尤其是原告積極支付房款甚至通過辦理銀行貸款的方式來履行涉案合同賦予其的義務,更應當視作原告認可合同內容和積極履行合同的象征,加之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也不存在任何根本性違約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權,無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四)原告所稱情況及依據本身僅為合同履行問題,也與客觀事實不符,其無權就此要求解除合同。通過涉案合同的約定以及原告簽署的《確認書》,原告在簽署合同前已明確知悉裝修價款的組成及各類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被告在正式開盤銷售前,也已將與本案有關的全部合同、文件、項目情況等事項在銷售現場提前進行了公示,原告是可以隨時查閱。原告自行提交的證據也表明其在購買房屋前,對于房屋的裝修標準、價格組成、交付標準等事項都是明確了解的。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認為被告每平方裝修費用僅為383元的推斷與事實不符。每平方383元的裝修費用也僅僅是被告為履行裝修事項所支付的部分人工費。被告曾主動向武漢市房管局遞交了相關說明,特別說明了該招標價格僅為一期部分樓棟室內裝修的部分人工費。被告也于2019年2月1日協同政府相關部門對業主的質疑召開了見面會,就招標價格一事也進行了現場澄清及答復。原告所稱被告謀取暴利、合同顯失公平等內容與事實不符。依據涉案合同的約定,只要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向原告交付了裝修的房屋,就視為被告完成了合同約定義務。更何況裝修工作尚未完成、裝修房屋亦未經過竣工驗收確認,原告所稱擔憂的一切情況目前尚不存在。(五)原告稱要求解除合同系因喪失了對被告的信任,該理由本身并非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若原告真以喪失信任為由要求解除涉案合同,那么原告也應當因喪失信任而一并解除與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六)原告要求退還裝修款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與涉案合同系不可分割的整體,原告購買的就是裝修房屋,裝修款項應為原告買受房屋價款中的組成部分。雙方簽訂涉案合同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目前涉案合同還在履行過程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裝修款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由于被告無需退還裝修款,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損失,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七)被告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發票等文件系被告與第三方的正常商業文件,與本案無關聯性。被告無需向原告提供任何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發票等文件。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購買被告所開發的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一期房屋,在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向被告交納了購房定金。2018年10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一期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了所購商品房的面積、價款、付款方式及時間、交房期限及條件、違約責任等。該合同附件四約定:裝飾、設備標準(全裝修另簽補充協議)。合同中載明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
同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雙方簽訂了《委托裝修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在認購階段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乙方對甲方進行了充分的說明與提示,甲方所購房屋為裝修銷售、交付,但因政策原因房產管理局僅受理毛坯備案,裝修部分由雙方協商確定,基礎裝修內容及裝修價格乙方在甲方認購前已經進行了公示,甲方對此無異議并接受。協議第二條房屋裝修工程款約定:雙方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房屋價款僅為該房屋毛坯房價款,該房屋裝修價款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甲方對本協議約定的裝修款進行了充分考慮,鑒于乙方的品牌價值、技術、優化設計理念、裝修難度等因素,甲方認為公平合理,完全同意并自愿接受;該房屋裝修單價為每平方米2500元,建筑面積為88.73平方米,裝修款含增值稅總金額為221825元。甲乙雙方同意前述費用一次性包干,如該房屋實測建筑面積與本協議約定的預測面積不一致,雙方不再結算差額。乙方應督促裝修施工單位于2021年3月8日(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完成案涉房屋的裝修,并交付給甲方使用,交付標準以本協議為準。協議第八條合同解除、變更約定:1.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協議;2.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3.甲方不得以裝修價格過高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返還部分裝修款、或者返還部分/全部利潤、或者改變裝修標準/內容,以及追究乙方民事責任;4.本協議簽訂后,在未出現法定或者《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本協議約定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本協議情形時,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撤銷、終止本協議,否則視為該方擅自單方解除本協議和《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并由該方承擔違約責任;5、甲、乙雙方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解除或者終止履行,本協議隨之解除、終止履行,本協議解除或者終止履行,《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也解除、終止履行。協議附件一《裝修標準》對房屋各功能區及裝修部位的裝修標準進行了約定。協議還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同日,原告簽署《確認書》一份,載明主要內容為:武漢長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本人已購買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一期房屋。1、本人與貴公司簽訂《委托裝修協議》,同意由貴公司委托裝修施工單位對其本人所購房屋進行優化設計和裝修,為了省時省心、便利、環保,本人全權委托該裝修施工單位向貴公司進行毛坯收樓,并同意該裝修施工單位在接收房屋后按本人確認的裝修標準和方案進行裝修。具體的裝修標準、裝修價款等以《委托裝修協議》約定為準,均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本人清楚《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委托裝修協議》是兩個不同的合同,兩個合同均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不存在欺詐、顯失公平情況。3、本人特別承諾:本人清晰知曉裝修總價款包含裝修材料、人工等成本及進一步優化設計等價值,本人不以存在欺詐、顯失公平等為由要求解除或終止《委托裝修協議》,也不會以任何理由主張該協議無效;否則,屬于本人違約,貴公司可解除與本人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含附件)。4、貴公司銷售現場樣板房只是裝修展示,實際裝修標準以《委托裝修協議》及其附件約定為準。對于上述五條,本人清楚了解其含義,應在以下簽名按手印予以確認。”該《確認書》由原告簽名及捺手印。上述合同、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定支付購房款及裝修款。
另查明,被告向房管部門提交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載明住宅交付標準為全裝修,銷售備案價格為毛坯房價。被告公示的銷售表中載明了全裝修房屋總價。被告關于該樓盤的銷售宣傳廣告中載明“全裝修心奢樣板”,展示的房屋樣板間對于非交付標準處予以標注。開盤銷售前,房管部門對銷售現場公示情況進行了檢查。武漢市公共資源交易招標投標系統中載明:深圳中天精裝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武漢雅居樂國際花園一期1-6#、1-7#、1-10#、1-11#、1-12#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總建筑面積為106342.76平方米,工程造價為4075.6329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雙方簽訂的《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雙方簽訂的《委托裝修協議》、原告簽訂的《確認書》、武漢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系統截圖、商品房預售方案、工作檢查情況表等證據證實,并經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審理過程中,由于雙方各持已見,本院主持調解未達成協議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程少華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701元,由原告程少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世民
審判員毛慧
審判員舒臘榮
審判員劉曉
人民陪審員謝瓊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段麗
書記員姚銳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