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生、李順波等與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1123民初1114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石生、李順波、李順勇與被告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南寧局集團有限公司柳州供電段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石生、李順波、李順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因用電線路引發火災燒毀原告林木的損失80000元(具體損失鑒定為準);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洛湛鐵路經過原告承包的李家屋后岌邊山場,由于被告對用電線路管理不善,2020年5月8日因用電線路短路引發火災,將原告坐落在本組李家屋后岌邊承包山場的林木燒毀。事故發生后,經縣鄉村領導多次組織調解未果,故三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鐵路運輸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鄧江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微微
書記員周瑩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