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與中核動力蘭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104民初2185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坤訴被告中核動力蘭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坤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力、朱紅艷,被告中核動力蘭州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5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90784元;此后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公告費等費用。事實與理由:2008年5月15日,鑫鑫鍋爐配件銷售部(系個體工商戶,經營業(yè)主黃坤,現(xiàn)已注銷)與蘭州市西固紅星設備安裝檢修公司(該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更名為中核動力蘭州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內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包新疆博州溫泉縣熱力公司的熱水鍋爐及配套輔機安裝工程以700000元的價格轉包給鑫鑫鍋爐配件銷售部,并約定了工期及付款進度。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并在安裝過程中替被告購買了價值50000元的材料(合同外價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00元的安裝款,剩余165000元就再未向原告支付。被告在后來的改制過程中,將原告涉案的全部債權交由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承接。2017年中核動力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告發(fā)來《企業(yè)詢證函》確認了原告的部分債權,但卻分文未付。未付款項2009.1.1——2020.8.1期間的利息為9078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但被告出于種種原因,欠款至今未支付。經被告要求,原告于2020年就以上涉案款項向被告作出債權申報。
被告中核動力蘭州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原告黃坤訴求的貨款165000元及利息90784元已過訴訟時效,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黃坤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的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5月15日,鑫鑫鍋爐配件銷售部(該個體工商戶已注銷,權利義務由經營者黃坤繼受)與蘭州市西固紅星設備安裝檢修公司(現(xiàn)更名為;中核動力蘭州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內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由鑫鑫鍋爐配件銷售部(該個體工商戶已注銷,權利義務由經營者黃坤繼受)為博州溫泉縣熱力公司鍋爐房安裝兩臺S××××-1.25-
AII熱水鍋爐及配套輔機安裝,工程造價為700000元,安裝期限為50天。本工程自竣工交付之日起保修一年,在保修期內屬原告承包范圍內自身影響質量和使用的,原告進行無償維修;如因使用單位原因造成的維修,則材料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保修期滿以后的維修,原告只收維修材料成本費。2008年合同履行完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00元安裝費后,目前剩余100000元未支付。原告訴稱替被告購買了合同外了50000元的材料款,未向法庭舉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坤的全部訴訟請求。
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2568.38元,保全費1798.92元由原告黃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佘占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楊蔓秋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