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軍、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5民終2312號
判決日期:2020-12-10
法院: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霍建軍因與上訴人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7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霍建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欣桐、劉玉娜,上訴人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璐衛(wèi)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霍建軍上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按照一審訴訟請求支付上訴人工程款789571.94元。2、判令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是判決被上訴人按照比例給付上訴人工程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上訴人實際施工完成了被上訴人中標的工程項目,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事實中予以認定,并經(jīng)最終審計確定總價款為2077823元。祝村鎮(zhèn)人民政府給被上訴人打款1288251.06元,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717384元,被上訴人扣除的費用包括管理費、稅費、設計費、評審費、招投標代理費、監(jiān)理費以及上訴人用的被上訴人部分材料款和機械費等費用。扣除上述費用后,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717384元,但是該扣除的部分并非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應付工程款支付比例,在一審庭審時,上訴人對此做出解釋,明確表示不認可扣除款項。一審起訴狀以及證據(jù)中顯示的鎮(zhèn)政府轉(zhuǎn)款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轉(zhuǎn)款記錄,只是對事實的陳述和佐證,并不是上訴人自認的被上訴人應當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比例,況且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明確了扣除款項中有監(jiān)理費、招投標代理費等費用上訴人不應當承擔,但出于友好合作的目的,被扣除后上訴人也沒有起訴要求被上訴人返還。再者即使認為該部分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但是這些費用為一次性支付費用,不能再重復計算,更不能將此作為給付上訴人工程款扣除比例的計算方式。一審法院判決給付比例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判決錯誤。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3、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案件是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支持被上訴人原審部分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雖屬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但雙方并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協(xié)議,也沒有確定具體施工工程量,且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jù)無法印證其在上訴人中標涉案工程的施工量及承包施工價格。其次,上訴人同祝村鎮(zhèn)鎮(zhèn)政府簽訂污水處理中標合同,項目是祝村南、后屯村標段,上訴人只是將部分工程交給被上訴人施工。被上訴人并未將自己承包接手的全部工程施工完畢。上訴人按照當時的實際工程量支付施工款,也就是說,雙方已不存在拖欠工程施工款事宜。一審法院按上訴人四次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平均比例,來確定未支付被上訴人施工款的判斷方式是依法無據(jù)的。對一審法院在法律適用問題上,上訴人認為其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施工款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應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二、認定上訴人沒有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依據(jù)不充分,根據(jù)一審審理過程,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能有效證明上訴人拖欠施工款數(shù)額,并且上訴人一一進行了質(zhì)證,這一系列證據(jù)也沒有直接反映出拖欠工程款數(shù)額,一審法院只是按以前付款比例,簡單的加減乘除得出被上訴人應得工程款,這樣的判決結(jié)果存在主觀臆斷,缺乏充分理據(jù)。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不正確。
霍建軍針對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上訴答辯稱,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雙方雖未簽訂施工合同,霍建軍接手施工了涉案的全部工程,并且完成施工,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只是將中標的工程直接承包給霍建軍,當時約定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只扣除必要的稅費,其他費用由霍建軍承擔。工程款鎮(zhèn)政府給付后直接給霍建軍。因此,才有了霍建軍組織并墊資施工。至今所有的投標、招投標文件、預決算報告、施工合同原件均在霍建軍方。一審庭審中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施工的過程,也證實了全部工程由霍建軍組織完成,對于是否已經(jīng)足額支付工程款的舉證責任在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總結(jié)算價格確定,已支付金額確定,余額支付非常明確。因此,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就在昨天與鎮(zhèn)政府溝通,希望協(xié)商解決,鎮(zhèn)政府同意將這個款項以三方協(xié)議的方式給付霍建軍,進一步說明實際施工人是霍建軍,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拒不簽字,一直怠于行使債權(quán)請求權(quán),才導致本訴的形成。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應當?shù)玫街С帧?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針以霍建軍上訴答辯稱,霍建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是我公司實際已經(jīng)全部按照工程量結(jié)算完畢。后續(xù)的工程是由我公司獨立完成。因此我公司不拖欠霍建軍的工程款。我方的上訴狀已經(jīng)說明,請駁回霍建軍的上訴請求,支持我方的一審訴求。
霍建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共計789571.94元,并從2018年1月1日起到償付清款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13日,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投標中得邢臺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祝村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招標人的針對祝村鎮(zhèn)農(nóng)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后屯村標段及祝村鎮(zhèn)農(nóng)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祝南村標段施工工程。其中后屯村標段中標價為958878元,祝南村標段工程中標價為1386658元。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中標后,于2016年6月27日針對上述兩個標段的工程分別與邢臺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祝村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了兩份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兩份合同對工程的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nèi)容、資金來源、以及工程日期、工程價款等內(nèi)容進行了約定。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祝村鎮(zhèn)政府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便將所中標的兩個工程項目轉(zhuǎn)包給原告霍建軍施工建設。原告霍建軍將該兩項工程施工完畢后,2017年5月15日,該兩個標段的工程款經(jīng)邢臺市審計局開發(fā)區(qū)辦事處審核,確定祝南村標段工程開工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竣工時間為2016年8月28日,審定工程款金額為1158783元。后屯村標段工程開工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竣工時間為2016年8月28日,工程款審定金額為919040元,兩項工程總價款為2077823元。工程款經(jīng)審計確定后,祝村鎮(zhèn)政府分四次向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撥付工程款290800元,581292.92元,202609.26元,213548.88元,共計1288251.06元。被告華通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后,扣除稅款及管理費等相關(guān)費用后,分四次向霍建軍轉(zhuǎn)賬117281元,334329元,109246元,156528元,共計717384元。根據(jù)最終審定工程款數(shù)額以及祝村鎮(zhèn)政府向邢臺市華通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撥付的款項,尚剩余789571.94元。在原告霍建軍向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的情況下,原告訴至本院。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霍建軍實際施工了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所中標的工程項目,工程竣工完畢后,經(jīng)審定的工程款數(shù)額為2077823元,發(fā)包單位祝村鎮(zhèn)人民政府向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撥付了1288251.06元的工程款。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收到該款后,向原告霍建軍轉(zhuǎn)款717384元。該717384元占祝村鎮(zhèn)人民政府向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已撥付工程款的55.68%。根據(jù)審定的工程款數(shù)額以及祝村鎮(zhèn)人民政府撥付的工程款,尚有789571.94元未予支付到位。鑒于原告霍建軍認可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收取的款項即為其收取的工程款,因此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按原撥付工程款的比例向?qū)嶋H施工人即原告霍建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即439633.66元(789571.94元*55.68%)。原告霍建軍要求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原告霍建軍與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對逾期付款并未約定支付利息,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但鑒于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款項,勢必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故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應自原告霍建軍向本院主張權(quán)利之日即2020年4月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霍建軍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另原告霍建軍在庭審中提出不認可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扣除的款項,但其在訴狀以及其提供的原、被告款項撥付數(shù)額的計算方式中已形成自認的結(jié)果,故該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提出,原告霍建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并非霍建軍全部施工,但被告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庭對該意見亦不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霍建軍支付工程款439633.6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20年4月8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696元,減半收取5848元,由原告霍建軍負擔2000元,被告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848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一、撤銷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718號民事判決;
二、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霍建軍支付工程款789571.94元;
三、駁回霍建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696元,減半收取5848元,由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696元,由邢臺市華通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華青
審判員武麗萍
審判員鄭延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張姿巍
判決日期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