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國租海鋒保理有限公司、海南國際旅游產業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91民初7721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盈華公司”)與被告深圳國租海鋒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國租海鋒公司”)、海南國際旅游產業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海南國旅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盈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德明,被告國租海鋒公司、海南國旅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日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盈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國租海鋒公司立即償還原告本金人民幣15000000元;2.判決被告國租海鋒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利息1750000元;3.判決被告國租海鋒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5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875%計,從2020年3月27日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6月24日,金額為834375元);4.判決海南國旅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決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公告費等。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國租海鋒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簽訂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YH2019006JK-1-1)(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國租海鋒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15000000),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從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貸款利率為1.25%/月,借款按日計息,按季度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第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結清本金。借期內的利息計算方式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3月26日共280天,1.25%÷30×280×1500萬=175萬。另外,合同還約定,逾期借款罰息為月利率的150%。逾期計算方式為:2020年3月27日暫計至2020年6月24日共89天,1500萬×1.875%÷30×89=834375元。為確保上述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原告債權的實現,2019年3月27日,原告與被告海南國旅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海南國旅公司就被告國租海鋒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海南國旅公司是國租海鋒公司的母公司,其為直接或者間接管理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對合同項下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國租海鋒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結息日到期后,至今未支付到期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國租海鋒公司辯稱,我方認為借款期間利息應當為171.25萬元,計算依據為1500萬元×年化15%-已還款金額53.75萬元=171.25萬元;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標準月利率1.875%過高,依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罰息;本案被告海南國旅公司、國租海鋒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先鋒集團,海南國旅公司是為實際控制人的借款提供擔保,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出示股東會決議,而不應該出示董事會決議,我方認為擔保合同無效。
被告海南國旅公司沒有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付款憑證、銀行流水單、公司章程、公司決議、工商登記查詢單等證據。根據原、被告當庭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9年3月27日,原告盈華公司與被告國租海鋒公司簽訂了編號為YH2019006JK-1-1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國租海鋒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貸款利率為1.25%/月,借款按日計息,按季度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第20日,日利率=月利率/30,借款到期日一次結清本金。合同還約定,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算,直至逾期借款歸還為止,逾期借款罰息利率=約定的借款利率×150%。
2.2019年3月27日,原告盈華公司與被告海南國旅公司簽訂了編號為YH2019006BZ-1-1的《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海南國旅公司對原告盈華公司與被告國租海鋒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向原告盈華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支付的其他款項、原告為實現債務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3.根據銀行流水,2019年3月27日,原告盈華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國租海鋒公司付款1500萬元。
4.根據銀行流水,2019年6月21日,被告國租海鋒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盈華公司付款537500元,該款項為被告國租海鋒公司所還的利息,原、被告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國租海鋒公司自2019年6月21日支付完第二季度利息后,未再償還本金和其他利息。
5.根據工商信息查詢,被告國租海鋒公司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為被告海南國旅公司,國租海鋒公司是海南國旅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海南國旅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7月15日對公司高管進行變更,其中2019年7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麗變更為黃付之。
6.海南國旅公司出具公司決議,同意為國租海鋒公司向盈華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海南國旅公司在股東決議上有加蓋公章,有當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麗及公司董事赫磊、俞晗簽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國租海鋒保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00元、利息1750000元、逾期罰息(按照月利率1.875%,以本金1500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3月27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國際旅游產業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306元,由被告深圳國租海鋒保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海南國際旅游產業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丘概欣
人民陪審員周潔
人民陪審員張丙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楊
書記員鄒匯豐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