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濤與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時玉峰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106民初6726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濤與被告寧夏英利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利達公司)、楊平、時玉峰、吳進利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濤及其訴訟代理人王秀萍,被告英利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淼,時玉峰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平、吳進利經本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機租賃費257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被告英利達公司中標承包了寧夏超高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銀川市金鳳區上海西路南側,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員工周轉房室外配套工程(二)標段勞務分包工程。被告楊平、時玉峰(二被告系合伙關系)租賃原告的挖機在該工地上干活。2018年8月28日,工程結束后,被告吳進利(工地負責人)給原告出具了《收據》一份,明確了被告租賃原告挖機干活的時間及欠付的租賃費25750元。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英利達公司辯稱,本案合同主體系原告與楊平、時玉峰、吳進利,英利達公司并非合同主體,對前述主體存在的合同關系并不知情,英利達公司與前述主體之間的糾紛無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英利達公司不應對原告的訴請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時玉峰辯稱,從頭到尾我們是給英利達公司干活的,現在已經兩年了我們沒有收到一分錢工程款,針對工程我投資了幾十萬,楊某從我手上拿走171800元,楊平從我手里拿走4、5萬,我也不知道什么時候拿到這些錢,我們是最大的受害者,承擔責任的應該是英利達公司、電力公司、楊新紅和楊平。
被告吳進利未到庭應訴,但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原告在超高壓工地干活屬實,因上面、楊平及時玉峰鬧矛盾不給出具證明導致原告拿不到錢,所有人員均可佐證。
被告楊平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提交的收據、(2019)寧0106民初13118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四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英利達公司從案外人寧夏某有限公司處承包了位于銀川市金鳳區上海西路南側、國網寧夏電力公司員工周轉房室外配套工程(二)標段勞務分包工程。后其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楊某,楊某又將上述工程轉包給被告楊平及時玉峰合伙施工,被告吳進利系涉案工地負責人員。2018年7月至8月,原告向工地提供挖機租賃服務,2018年8月28日,被告吳進利向其出具《收據》一張,載明電力公司足球場挖機費用7月28日至8月28日162.5小時每小時220元,共計35750元。2018年7月20日,被告時玉峰向原告支付上述租賃費1萬元。下欠2575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時玉峰針對涉案工程款支付事宜將英利達公司、寧夏某有限公司、楊平、楊某訴至本院,要求四被告償還工程勞務欠款482355.26元,后增加勞務費用9429元,城市垃圾處理費8000元;判令寧夏某有限公司返還違規扣取10%的保修費用67818元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9)寧0106民初131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楊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工程款485355.26元;英利達公司對上述款項在394617.36元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寧夏某有限公司第一判項在33909元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駁回時玉峰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后,時玉峰及英力達公司均提起上訴,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審期間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平、時玉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張濤支付租賃費25750元;
二、駁回原告張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2元,由被告楊平、時玉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雅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婷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