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淮北市公安局等報復陷害罪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行終113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英因訴被上訴人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以下簡稱杜集分局)、淮北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20)皖0621行初14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馬英及委托代理人朱軍,杜集分局副職負責人歐陽紅林及委托代理人王猛、張天天,市公安局其他分管負責人李曉麗及委托代理人李平惠、縱兆軒,第三人彭小影、王美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查明:馬英與案外人孫祖興系夫妻,彭小影、王美芳是妯娌。案外人孫武勇與彭小影、王美芳的丈夫是同胞兄弟。2020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淮北市杜集區石臺鎮,馬英、孫祖興夫妻二人遇見彭小影、王美芳,雙方發生口角,后馬英與彭小影、王美芳相互毆打,孫祖興和孫武勇發生互毆,孫祖興用拳頭毆打孫武勇,后孫祖興報警。杜集分局處理雙方互毆案件中,2020年2月2日,馬英在抖音平臺以“思念”的名稱發布視頻,侮辱對方。2020年3月19日,杜集分局作出淮杜公(石)行罰決字[2020]6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64號處罰決定》),認定馬英上述行為構成毆打并侮辱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馬英行政拘留七日并罰款五百元的處罰。馬英不服,向市公安局復議。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淮公復決字[2020]1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0號復議決定》),維持了《64號處罰決定》。
另查明,杜集分局對孫祖興、彭小影、王美芳及孫武勇的違法行為均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孫祖興因對杜集分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不服,亦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杜集分局石臺派出所接到孫祖興的報警后,依法進行立案審批、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處罰決定審批、送達等程序。杜集分局依據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認定馬英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在杜集分局處理上述案件中,馬英在抖音平臺以“思念”的名稱發布視頻,侮辱對方,杜集分局對馬英作出了《64號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市公安局復議行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之規定,判決駁回馬英的訴訟請求。
馬英上訴稱,彭小影、王美芳二人因舊怨對孫祖興、馬英辱罵,引起雙方發生口角。馬英拿手機拍照攝錄,彭、王二人不讓其拍攝,對其實施毆打行為。上訴人實施的是防衛反擊行為不是毆打對方,不具有違法性。案發后,上訴人在抖音上確實發布了視頻,但視頻未涉案任何人姓名,未造成第三人社會評價降低。公安機關對雙方的處罰未拉開幅度,違反公平原則。被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64號處罰決定》及《10號復議決定》。
杜集分局辯稱,孫祖興、馬英與彭、王二人發生口角,繼而發展成互毆,在沖突升級的過程中,雙方均未有克制,未試圖避免沖突發生,杜集分局對互毆雙方分別作出相應處罰,符合公平原則。在對馬英調查筆錄及一審庭審中均認可其有互毆、并在抖音上發布視頻的行為,其主張屬正當反擊理由不能成立。杜集分局認定馬英毆打他人、在抖音上發布侮辱他人的視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市公安局辯稱,馬英毆打他人、在抖音上發布視頻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實清楚,杜集分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馬英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市公安局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彭小影、王美芳同意公安機關的意見。
馬英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舉證:
1.《64號處罰決定》,證明杜集分局認定事實錯誤,行政處罰不當的事實;
2.《10號復議決定》,證明市公安局作出維持對原告行政處罰的事實;
3.郵件信封,證明未過訴訟時效;
4.手機視頻,證明因彭小影的辱罵行為導致雙方發生口角,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手機攝錄固定證據,但遭到了彭小英和王美芳的再次辱罵,并被其2人將手機打翻,將人按在地上進行毆打。
杜集分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64號處罰決定》,證明杜集分局對馬英作出處罰決定并送達,馬英拒絕簽字,已記錄在案;
2.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證明竇莊村互毆案,系孫祖興電話向110報案,作為治安(行政)案件受理,并依法向報案人孫祖興告知;
3.傳喚證,證明案件查處過程中,依法傳喚嫌疑人孫祖興、孫武勇、馬英、彭小影、王美芳、孫光輝、孫宗帥接受詢問調查;
4.到案經過,證明馬英被書面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處理;
5.延長辦案期限審批表,證明因本案案情復雜,本案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
6.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情況說明,證明處罰作出前依法對被處罰人進行告知,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馬英拒絕簽字,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7.問話筆錄(包含孫祖興筆錄、馬英筆錄、孫武勇筆錄、彭小影筆錄、孫光輝筆錄、王美芳筆錄、孫宗帥筆錄、武素俠筆錄、杜艷梅筆錄),證明馬英有與他人互毆的事實,且馬英在起訴狀中也已承認“自己在客觀上存在用手抓等反擊行為”,馬英申請傷情鑒定,但因其個人原因導致檢材損壞,無法鑒定;馬英在抖音上發視頻對他人進行侮辱,且被侮辱的對象指向是與其發生互毆的人;
8.張震筆錄,證明馬英在醫院檢查結果顯示耳膜正常恢復,已經結痂,且傷口無轉移可能,后馬英左耳鼓膜穿孔是新傷;
9.勘驗筆錄,證明現場勘驗情況,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物證;
10.原始傷情記錄表及傷情照片,證明馬英等人發生互毆,馬英、孫祖興、孫武勇、王美芳、彭小影、孫光輝均有不同程度損傷;
11.鑒定委托書、送檢物品情況、不予受理鑒定告知書、情況說明,證明按照程序對馬英傷情進行委托鑒定,但因為馬英個人原因,導致檢材、樣本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
12.接收證據材料清單、馬英抖音賬號及圖片,證明馬英有通過抖音視頻對他人進行侮辱的行為和事實;
13.視頻光盤,證明公安局進行走訪調查,對馬英詢問的情況及馬英拒絕簽字的事實。
市公安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10號復議決定》,證明市公安局對馬英的復議申請,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行政復議申請書等復議申請材料、行政復議答復書、行政復議提交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執、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送達回執等,證明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
3.相關法律法規節選,證明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彭小影、王美芳未提供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對證據的認證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馬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永廣
審判員鄭慧
審判員侯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燕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