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縣魯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1民初6511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沂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沂南縣魯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碧公司”)與被告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魯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鋼城,被告全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善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魯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1652090元貨款及相應利息。2、訴訟費及保全費、執(zhí)行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在臨沂沂和羽絨制品有限公司工程中使用原告商砼,共計使用4374222.5元,累計付款2722132.5元,截止2019年11月18日尚欠原告1652090元。在此期間,一直催促被告按照約定還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未按約定付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全鑫公司辨稱:我們使用原告的商砼屬實,但對單價有異議。因為這個錢一直不是我們付的,是由沂和羽絨的賀總付的。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
原告魯碧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買賣合同一份。2、對賬單一宗。3、調(diào)價函兩份。4、發(fā)票回執(zhí)一份。
被告全鑫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對賬單價格與合同上有不對應的,對于對賬單上的王志軍簽字有異議,有幾份看著不一致。對證據(jù)3、4無異議。
被告全鑫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原告魯碧公司為被告全鑫公司承包的臨沂沂和羽絨制品有限公司項目工程提供商砼(混凝土)。2019年11月18日,經(jīng)對賬,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1652090元,并由被告單位對賬人王志軍(買賣合同中約定其簽字效力與買受人簽字、蓋章效力相同)、黃傳峰、解洪奎在原告持有的對賬單上簽字。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歸還貨款。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主要依據(jù)本院庭審調(diào)查的事實,原告、被告雙方的陳述、買賣合同、對賬單、調(diào)價函等證據(jù)證實,其有關證據(jù)材料均已收錄在卷
判決結(jié)果
被告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沂南縣魯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貨款16520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69元,減半收取計9835元,由被告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提出上訴而未能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用的,視為自動撤回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黃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黎瑛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