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李龍虎、王小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民終14198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龍虎、王小智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2民初93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依法改判駁回李龍虎對中堪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是王小智利用涉案工程非法收取他人保證金、實施詐騙或挪用公司資金、利用未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私自刻制項目部印章蒙騙施工方的犯罪行為。中堪公司與王小智所簽合同因沒有有資質的運輸車隊的公章而不產生法律效力,對王小智的授權范圍不包括對外招標、招攬工程、簽訂合同。中堪公司沒有控制和使用所收款項。因此,王小智的行為與中堪公司無關,不是職務行為。二、中堪公司持有的等待王小智加蓋有施工資質單位公章的合同并無項目部印章,證明項目部印章是王小智私自刻制和加蓋,王小智無權成立項目部,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中堪公司不應承擔王小智個人行為的法律后果。三、項目部印章系違法刻制,即使中堪公司同意,也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王小智以項目部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合同相對方存在過錯,中堪公司不是李龍虎的合同相對人,原判判令中堪公司支付利息也不符合相關規定。
李龍虎辯稱,一、本案并未定性為刑事案件。中堪公司對王小智的任命書可以體現王小智是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負責人。中堪公司同意王小智使用其賬戶并將法定代表人私章和財務專用章許可王小智使用,王小智以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和中堪公司簽訂補充協議,足以證明王小智對外以第一項目部名義從事工程事務經中堪公司授權和認可。一審判令實際收款人各自退還收到的款項正確。二、中堪公司賬戶收款系公司行為,應承擔返還資金的責任。王小智使用第一項目部印章經中堪公司認可,中堪公司所稱王小智私刻印章不成立。綜上,中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駁回其上訴請求。
王小智辯稱,其同意李龍虎的答辯意見。
李龍虎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返還李龍虎合同履約金79萬元;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支付李龍虎2018年7月25日到2019年8月25日期間的利息65000元(以1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核算);判令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支付李龍虎2019年8月26日到實際返還履約保證金之日期間的利息(以79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核算);判令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支付李龍虎追索債務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合計5000元;本案訴訟費由中堪公司、王小智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8日,中堪公司給王小智出具《任命書》一份,載明:“經我公司2017年6月8日行政會議研究決定,任命王小智同志為我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負責黑渭濕地公園工程項目戶縣、興平、周至段機械挖方拉運勞務工程建設。王小智同志全權負責此項目工程的管理、施工及安全,獨立帳戶、自負盈虧,在此期間所出現的任何問題由王小智負責。”
2017年6月10日,王小智(乙方)與中堪公司(甲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甲方分包給乙方方量約20000萬立方,每立方單價為人民幣9元整(稅由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運距為一公里以內,每超過一公里增加1.00元/方,要求在兩年內必須完成,不能違約;工程量結算按實際方量結算為準;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先繳納合同履約金200萬元整,在乙方完成工程量過半10000(萬立方)時,甲方退還乙方合同履約金50%,剩余履約金待工程驗收完后三日內付清。合同乙方一欄加蓋了“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公章,王小智在乙方負責人(授權代表人)處簽字。
同年6月12日,中堪公司給王小智發出《進場通知書》一份,載明:“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本公司經請示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批準,黑渭濕地公園工程開工日期定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進場,望做好工程前期的一切準備工作,不得延誤,特此通知。”
2017年6月26日,中堪公司、王小智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將單價調整為10.5元/方,在原來合同價9元/方的基礎上增加1.5元/方。王小智在乙方處簽字,并加蓋了“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公章。
2018年4月10日,王小智以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甲方)名義與李龍虎(乙方)簽訂《勞務合作協議》一份,約定由甲方將黑河濕地公園保護利用項目的挖、裝、運工程分包給乙方施工,方量約2000萬立方米,每立方單價人民幣7.5元,其中挖裝每方5.5元,運每方2元(稅由中堪公司承擔),運距為一公里以內,每超過一公里增加1元/方,要求在兩年內必須完成,不能違約;工程量結算按實際方量結算為準;工程地點:戶縣、興平、周至;工程名稱:黑河濕地公園保護利用項目;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乙方交納合同安全履約金100萬元整,在乙方完成工程量過半50萬立方時,甲方退還乙方合同安全履約金50%,剩余的安全履約金待工程驗收完后三日內付清,如甲方開出進場通知書(開工令)給乙方,乙方在規定時間進場,如超過規定時間十五天內設備不能進場,甲方按照合同總安全履約金的10%每日進行處罰;如甲方因為各種原因在本合同簽訂一個月以內未能開出進場通知書(開工令),使乙方不能進場施工,該合同履約金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給乙方,如有延誤按銀行利息付給乙方。同時約定,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乙方須在三日內交付合同安全履約金(款到甲方指定賬戶)本合同生效。李龍虎在乙方一欄簽字,王小智在合同甲方一欄簽字,并加蓋了“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公章。
2018年6月12日,李龍虎以銀行轉賬方式將70萬元轉入中堪公司銀行賬戶,以同樣方式將30萬元轉入王小智個人賬戶。同年6月21日,王小智以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名義向李龍虎出具《收款收據》一份,確認收到李龍虎合同履約金100萬元。
合同簽訂一個月后,李龍虎一直未接到中堪公司開工通知,遂要求中堪公司退還履約金100萬元。
庭審中,中堪公司認為,其法定代表人李公認識王小智,雙方商議合作做工程項目,李公介紹王小智去做黑河濕地公園項目。期間,王小智借用其的賬戶走賬,其將李公私章和公司財務專用章交給王小智使用。王小智與李龍虎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李龍虎將70萬元保證金打入其賬戶內,王小智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刻第一項目部公章,向李龍虎出具《收款收據》,并將該70萬元轉出。其已向李龍虎退還保證金21萬元,而王小智為該款實際使用人,應由王小智向李龍虎退還。并認可自2017年至2019年王小智向其法定代表人李公交納工程履約保證金203萬元,該款用于其在北京的工程項目上。
王小智認為,中堪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任命其為該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負責濕地公園的施工。其接到任命后,和中堪公司商議由其刻一枚第一項目部的公章,專門用于施工,故中堪公司對于第一項目部公章是知情的。其收取李龍虎的100萬元保證金其中75萬元轉給了中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公,其余款項用于退還和支付其它項目的保證金及租金。
李龍虎則認為,涉案合同不能履行是因沒有該工程項目的存在,無法開工導致。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過錯方在于中堪公司、王小智,應由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中堪公司于2017年6月8日給王小智出具《任命書》,任命王小智為該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負責黑渭濕地公園的工程項目建設。同年6月10日,中堪公司、王小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中堪公司將黑渭濕地公園的工程項目分包給王小智施工,該合同加蓋了“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公章,說明此時中堪公司已經知道并認可王小智使用該公司第一項目部公章對外簽訂合同的事實,故李龍虎有理由相信王小智以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名義與其簽訂《勞務合作協議》的行為系代表中堪公司行使的職務行為,其法律責任應由中堪公司承擔。現李龍虎要求判令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返還合同履約金79萬元之請求,因合同約定,李龍虎應向中堪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100萬元,而李龍虎實際向中堪公司繳納保證金70萬元;后因中堪公司未實際承攬該工程,致使雙方合同無法履行,中堪公司已經向李龍虎退還保證金21萬元,故剩余保證金49萬元應由中堪公司退還。對于李龍虎轉給王小智個人賬戶的履約保證金30萬元,因未轉至中堪公司賬戶,故該款應由王小智向李龍虎退還。李龍虎要求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實際返還履約保證金之日期間的利息(以79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核算)之請求,合理合法,但應由中堪公司、王小智按照應當退還的保證金金額分別支付為宜。李龍虎要求判令中堪公司、王小智共同支付李龍虎追索債務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合計5000元之請求,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龍虎返還保證金49萬元,并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二、王小智于上述時間向李龍虎返還保證金30萬元,并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4萬元(李龍虎已預交),由中堪公司、王小智負擔,于上述付款時間一并支付李龍虎。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2400元,由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熠
審判員臧振華
審判員侯林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鄭蓉
書記員華羅庚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