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晴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瀚藝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381民初1269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晴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晴天公司)與被告山水盛典文化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水公司)、廣西瀚藝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藝公司)、秦鳳英、楊志勝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光林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薛明、人民陪審員鄧元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9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晴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修超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延峰、朱冰,被告山水公司、瀚藝公司、秦鳳英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正發,被告楊志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晴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支付勞務、租賃等費用331762.9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按照銀行借款利率,從2017年5月15日起至履行完畢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武當山特區籌辦第四屆國際道教論壇。十堰武當山旅發太極湖演藝有限公司與被告達成開閉幕式演出協議書,由被告山水公司負責本次道教論壇開閉幕式演出的策劃、創作、制作、排練、合成等。為了完成演出任務,被告山水公司將本次演出的制作部分的搭建玉虛宮會場觀眾臺項目的部分內容委托給被告瀚藝公司,瀚藝公司又委托給雁山區志琢舞臺美術工作室(以下簡稱:志琢工作室)經營者秦鳳英進行制作,志琢工作室再次將上述制作內容委托給楊志勝完成。被告楊志勝于2017年3月8日與原告簽訂一份搭建觀眾臺用鋼管租賃、勞務用工,木枋、模板購置及回收等協議,約定材料進場,被告向原告預付部分費用,待活動結束,架體拆除,完全清場后,被告需向原告付清全部人工、租賃等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因工期緊張,勞力難求,對部分單價進行了調整;合同于2017年5月9日全部履行完畢,活動于2017年5月10日結束,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按照合同約定拆除了觀眾臺。依據雙方合同的約定,經結算該協議總價為746762.9元。施工期間,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勞務費、材料款415000元,仍拖欠331762.9元未付,雖然多次就欠款事宜與被告協商,并于2018年9月起訴后又撤訴,至今未果。綜上所述,債務應當償還,被告長期拖欠原告勞務、材料等費用不付,構成違約;山水公司將涉案的制作任務委托給被告瀚藝公司,瀚藝公司又委托給被告秦鳳英的工作室進行制作,工作室再次將上述制作內容委托給楊志勝完成。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山水公司、瀚藝公司作為原告合同制作內容的權利人、受益人,應當對本案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山水公司、瀚藝公司、秦鳳英辯稱,1.三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三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2.三被告對被告楊志勝的合同債務不存在連帶責任;3.原告起訴狀中所主張的勞務關系、租賃關系和代理關系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4.原告所主張的費用金額及資金占用利息證據不足。綜述,三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對被告楊志勝的合同債務也不存在連帶責任,望駁回其對三被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志勝辯稱,我與原告簽訂的制作合同,該合同沒有最終結算,下欠原告多少錢不清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7年3月14日,十堰武當山旅發太極演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發公司)與被告山水公司簽訂《第四屆國際道教論壇開幕式等演出協議書》,約定旅發公司約請山水公司策劃、創作、制作、排練、合成第四屆國際道教論壇開幕式演出、閉幕式演出、開幕式演出結束后的駐場演出(半年以上)及中國武當山道教樂典《道韻武當》創作合成演出及相關設備配置采購作為本協議合作的主要內容。后被告山水公司委托被告瀚藝公司負責此次項目的舞美制作、舞臺及觀眾席搭建等制作工作,雙方于2017年3月1日簽訂協議一份,被告瀚藝公司委派公司副總經理羅強負責上述現場制作工作。被告瀚藝公司承接后又將晚會舞美制作任務、觀眾席搭建任務委托給被告秦鳳英經營的志琢工作室。志琢工作室承接后將觀眾席架體搭建任務交給被告楊志勝完成,雙方于2017年3月17日補簽委托制作合同。
2017年3月8日,被告楊志勝(甲方)將觀眾臺搭建等工作交給原告晴天公司(乙方)完成,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項目名稱:第四屆國際道教論壇玉虛宮會場觀眾臺;項目內容:觀眾臺搭建、觀眾臺用腳手架鋼管租賃、木枋、膠合板購置等;單價:鋼管160元/噸/月、扣件0.01元/個/天、膠合板45/塊、30mm*70mm木枋16元/根、普工150/人/天、技工280元/人/天”,雙方未約定合同價款,約定以實際發生量據實結算。原告晴天公司于2017年3月9日開始施工,論壇閉幕后于2017年5月15日完成拆卸工作。實際施工中,雙方通過《工作聯系單》(C1)對鋼管、架子工和木工的單價進行了約定和調整。楊志勝在2017年3月30日的二份《監理工程師聯系單》中的施工單位處簽字確認。
2017年6月30日,原告晴天公司出具《第四屆國際道教論壇看臺結算書》一份,內容為:“工程名稱:第四屆國際道教論壇玉虛宮會場觀眾臺搭建項目;工程總造價:746762.90元;已支付工程款415000元;結余工程款:331762.9元”;該結算書已經被告楊志勝確認后簽字,其本人注明“經核對無誤本結算屬實”。
另查明,志琢工作室已于2017年9月22日被注銷登記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志勝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北晴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租賃等費用共計331762.9元,并向原告支付以本金331762.9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
二、駁回湖北晴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76元,由被告楊志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陳光林
審判員薛明
人民陪審員鄧元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榮志立
書記員錢文靜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