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902民初4541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院準予被告提起反訴,將本訴、反訴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訴訟委托代理人梁懂良、蘇莉莉與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委托代理人龔運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監理費526091元,并支付滯納金137677.29元給原告(滯納金計算方式:以526091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暫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6年1月29日起計至該款項清償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止為137677.29元)。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份,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委托人,委托原告對玉林市嘉和國際城工程一期、二期(位于玉林市交叉處)進行監理,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監理職責。并且于2016年1月29日全部竣工驗收。被告負有按約支付監理費的義務。根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約定,本工程監理費費率為0.5%,工程造價以審定后結算價為準。根據被告與承包方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綜合單價1370元/平方米,最終結算建筑面積以玉林市房產局測繪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單》,涉案工程報建總建筑面積為175604.47㎡。根據竣工驗收文件,最終確定涉案工程總建筑面積為179345.34㎡。
綜上,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45703116元(總建筑面積179345.34㎡單價1370元),應付監理費為1228515.58元(總建筑面積179345.34㎡*單價1370元*費率0.5%)。至起訴之日止,被告僅支付部分監理費88242元給原告,尚欠526091.58元未支付。該筆款項經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絕支付。另外,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第二部分第四十條約定:“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特提起本訴訟,望判若所請。
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并沒有按照監理合同履行義務,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監理費、滯納金的訴請。
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反訴請求:一、判令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已經支付給被反訴人的監理費用人民幣882424元給反訴人;二、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的損失共計1228516.51元;三、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反訴人委托被反訴人對玉林市嘉和國際城工程進行監理。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反訴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監理費共計882424元給被反訴人。然而,被反訴人并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反訴人既沒有定期向反訴人報告監理工作,也沒有按照反訴人的要求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相關專項報告。在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中,沒有完全履行應盡的職責,導致部分工程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質量標準。工程建設完工后,因被反訴人監理不盡職,導致嘉和國際城小區的房屋質量存在諸多問題。反訴人陸續收到許多業主關于房屋質量問題的投訴。為此,反訴人不得不進行維修。2019年8月30日,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文——《關于召開嘉和國際城小區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協調會的通知》通知反訴人,要求反訴人處理嘉和國際城小區質量缺陷的問題。2020年7月6日,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文——《責令整改通知書》通知反訴人對小區二百多戶出現的房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截止到反訴提起反訴之日,反訴人支付的維修費用共計1228516.51元。
綜上所述,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并且履行的義務亦存在諸多問題。被反訴人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并嚴重損害了反訴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反訴人特向貴院提起反訴,還望判如所請。
原告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嘉和公司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理由是:1、反訴超過訴訟時效;2、涉案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監理單位的監理義務已經結束;3、嘉和公司主張的房屋問題是在竣工后發現不屬于監理單位在監理期間因監理單位的過錯造成的,是屬于施工單位的責任確切的說是施工單位施工質量保修責任的范圍;4、嘉和公司主張房屋質量缺陷是監理單位造成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且存在舉證不能的情形,因此不應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原告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都圍繞各自的主張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并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綜合雙方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庭審質證意見以及庭審陳述的事實,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4月,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對玉林市嘉和國際城工程項目進行監理。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45703116元,總建筑面積為179345.34㎡,其中建筑單價為每平方米1370元,據此推算監理費總價為1228515.58元(總建筑面積179345.34㎡*單價1370元*費率0.5%)。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雙方均履行合同義務,并于2016年1月29日工程項目全部竣工驗收。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已支付監理費共計882424元給原告。但工程竣工驗收后嘉和國際城小區的房屋質量存在諸多問題。被告陸續收到許多業主關于房屋質量問題的投訴。被告不得不進行維修。2019年8月30日,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文——《關于召開嘉和國際城小區質量缺陷投訴處理協調會的通知》通知反訴人,要求反訴人處理嘉和國際城小區質量缺陷的問題。2020年7月6日,玉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文——《責令整改通知書》通知反訴人對小區二百多戶出現的房屋質量問題進行整改。截止到本案立案之日,被告為維修小區房屋質量缺陷支付的維修費用共計1228516.51元。涉案工程小區共有540戶業主,其中有兩百余戶業主向被告反映了房屋質量缺陷問題。至此,被告以原告監理過失導致工程項目的小區完工后質量缺陷漏洞百出拒不支付剩余監理費346092.51元。原告為此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欠付監理費并支付滯納金137677.29元給原告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則以原告監理過失導致工程項目的小區完工后質量缺陷問題嚴重為由提起反訴,要求原告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為維修小區房屋質量缺陷支付的維修費用共計1228516.51元以及退還已支付的監理費用人民幣882424元給被告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原告(被反訴人)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退還被告(反訴人)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給被反訴人的監理費用人民幣882424元;
二、駁回原告(被反訴人)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人)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履行,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案本訴受理費10438元,減半收取為5219元,由原告(被反訴人)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本案反訴受理費23688元,由被告(反訴人)玉林市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3786元,由原告(被反訴人)廣西力元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99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偉東
人民陪審員楊志雄
人民陪審員梁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鄭添友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