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澤明與楊建洪張昆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9民初5817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澤明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南川支公司)、張昆勇、楊建洪、重慶駿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倫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由審判員鮮文美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澤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鄧嵬麗、被告人保財險南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水平、郝明娟、被告張昆勇、楊建洪、被告駿倫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昭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澤明訴稱,被告楊建洪受雇于渝DXXXX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主被告張昆勇,該貨車掛靠在駿倫物流公司經營。2020年5月2日16時17分,楊建洪駕駛渝D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重慶市南川區城西路與原告劉澤明(步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澤明受傷。本次事故南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責任認定,楊建洪負全部責任,劉澤明無責任。事故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劉澤明傷后在南川區中醫院住院治療18天,診斷為:創傷性顱內血腫(左側額部);右側頂骨骨折;右側頂部頭皮血腫;腦震蕩;頜面部及右膝皮膚挫傷。原告傷情經南川區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誤工時限為120天左右;護理時限為60天左右;營養時限為30天左右。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其余損失經協商賠付無果,現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18960元、護理費6000元、營養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鑒定費700元、鑒定檢查費4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共計29960元。
被告人保財險南川支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及責任沒有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費用有異議,誤工費因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誤工損失不認可。對護理時限沒有異議,費用按院內院外共認可3900元。對營養費,因醫囑沒有注明需加強營養,故不予認可。鑒定費由法院依法判決。鑒定檢查費不屬于醫療費不予認可。對精神撫慰金,因原告無傷殘等級,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導致精神受害,故不予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訴訟費和精神撫慰金按商業綜合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
被告張昆勇辯稱,保險公司承擔以外的費用由原、被告承擔,其他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被告楊建洪辯稱,與張昆勇的意見一致。
被告駿倫物流公司辯稱,與張昆勇的意見一致。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昆勇系渝DXXXX大型汽車車主,張昆勇雇傭被告楊建洪駕駛該車輛,該車輛掛靠被告駿倫物流公司經營,駿倫物流公司為該車輛向被告人保財險南川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均在保險期間內)。2020年5月2日16時17分,楊建洪駕駛渝DXXXX大型汽車,在重慶市南川區城西路與劉澤明步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澤明受傷。該事故經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楊建洪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澤明無責任。原告劉澤明受傷后在南川區中醫院住院治療18天,共花費醫療費8883.88元,該費用已由張昆勇支付。
2020年8月5日,原告劉澤明自行委托重慶市南川司法鑒定所對其受傷后的誤工、護理及營養時限進行鑒定。該鑒定所同月11日作出渝南川司法鑒定所【2020】法醫臨鑒字第282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澤明傷后的誤工時限為120天左右;護理時限為60天左右;營養時限為30天左右。對此,原告產生鑒定費700元、CT檢查費400元。
2020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在審理中原告主張人保財險南川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范圍外的部分由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另,原告雖無固定收入,但其受傷前在做零工,要求按農業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的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其他費用由法院依法認定。四被告抗辯,原告已年滿67歲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原告也無證據證明誤工損失,堅持不應該支持誤工費,其他費用及責任承擔方式堅持答辯意見。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資料、CT檢查費發票、鑒定費發票、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有被告人保財險南川支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有被告張昆勇提供的醫療發票、有被告駿倫物流公司提供的貨車租賃經營合同、保險單在案佐證,亦經庭審質證核實,具有證明效力。對法醫臨床鑒定意見中關于營養時限的意見,因原告的住院治療病歷資料中沒有醫療機構關于加強營養的意見,因此本院對營養時限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澤明各項損失費用共計8180元。
二、駁回原告劉澤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75元(原告劉澤明已預交),由被告張昆勇、楊建洪、駿倫物流公司負擔(直接支付給原告劉澤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鮮文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韋維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