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隆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國武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7執復16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常德市隆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欣公司)不服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2020)湘0721執異5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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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法院查明,該院在執行李國武與湯勇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執行人湯勇借用隆欣公司名義承建常德市鼎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力公司)項目工程,有工程余款未領取。2019年12月5日,執行法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及之一號執行裁定,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湯勇在隆欣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隆欣公司提出鼎力公司對該項目工程余款未結算,該公司無湯勇款項可供執行。12月9日,執行法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之二執行裁定書,扣留隆欣公司在鼎力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后得知項目工程已結算,12月17日,執行法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之三執行裁定書,扣劃隆欣公司在鼎力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至執行法院賬戶。
執行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異議人隆欣公司提出:一、案涉工程系唐明高、湯勇等作為實際施工人以隆欣公司名義共同施工完成,案涉工程款系合伙份額,且隆欣公司享有管理費;二、湯勇在隆欣公司沒有到期債權;三、異議人唐明高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之一,對工程款享有優先權。異議人隆欣公司提出的理由一、三,執行法院認為湯勇持有案涉工程與隆欣公司的承包合同、隆欣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對此各方均無異議,湯勇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也均無異議,隆欣公司提出湯勇、唐明高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扣劃的工程款應由各實際施工人按份共有并享有優先權,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有待法律確認,且與隆欣公司無關聯;隆欣公司提出管理費,有待法律確認且并無法定優先權,不能直接排除執行。隆欣公司提出的理由二,執行法院認為鼎力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審計結算,隆欣公司即使不認可數額不意味鼎力公司多付款而不認可,不影響雙方另行結算,執行法院基于湯勇實際施工人的身份,在工程款范圍內從工程發包方扣劃已結算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隆欣公司的異議請求。
隆欣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請求撤銷執行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1執異5號執行裁定,終結對復議申請人的強制執行,并將違法扣劃的8739300元款項予以退回。事實與理由:1、被執行人湯勇在鼎力公司不享有收入;2、湯勇對隆欣公司與鼎力公司均不享有到期債權,執行法院依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進行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法院在扣劃款項時沒有給復議申請人異議期;3、(2020)湘0721執異5號執行裁定適用法律錯誤。隆欣公司并提交了執行裁定書、送達回證、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協助劃撥存款通知書及賬戶信息等證據,欲證明上述復議理由。
申請執行人李國武答辯稱,1、被執行人湯勇在鼎力公司享有工程款債權,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執行。2、湯勇對隆欣公司和鼎力公司均享有到期債權,執行法院的執行符合法律規定。3、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李國武并提交了《鼎城經濟開發區灌溪工業園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工程BT項目(三標)合同書》、授權委托書、《內部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欲證明其答辯意見。
被執行人湯勇答辯稱:湯勇掛靠隆欣公司,承接了鼎力公司發包的五鐵北路所有工程,該工程已經審計結算,執行法院從鼎力公司扣劃了工程款870余萬元,鼎力公司還有工程款300余萬元未付。目前該工程除欠李國武的借款本息外,不欠人工工資和材料款等費用,鼎力公司未付的300余萬元工程款用于支付稅金和隆欣公司的管理費綽綽有余。湯勇并提供了授權委托書、《內部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欲證明湯勇掛靠隆欣公司承接了鼎力公司發包的五鐵北路相關工程。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16日,執行法院作出(2018)湘0721民初138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在審理李國武訴湯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湯勇于2018年11月30日前償還李國武借款本息660萬元,其他利息予以放棄;二、若湯勇未按上述約定時間還款,則利息按照原標準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費62896.5元,減半收取計31448.25元,由湯勇負擔。2019年12月2日,執行法院對李國武申請執行一案立案,李國武提供了湯勇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為隆欣公司的工程款。
2019年12月5日,執行法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及1137號之一執行裁定: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湯勇在隆欣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2019年12月9日,執行法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之二執行裁定:扣留隆欣公司在鼎力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2019年12月9日,執行法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之三執行裁定:提取隆欣公司在鼎力公司的工程款8739300元。2019年12月9日,執行法院作出(2019)湘0721執1137號之四《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隆欣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李國武履行對被執行人湯勇所負到期債務8739300元。2019年12月17日,8739300元劃撥至執行法院的執行案款專戶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2020)湘0721執異5號異議裁定;
二、發回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孫智勇
審判員龔力
審判員李亞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慧
書記員李函臻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