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與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政府西腦包街道辦事處履行法定職責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內0207行初11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包頭市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訴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政府西腦包街道辦事處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中,因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包頭市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與其所列被告發生沖突,2020年4月29日,原告包頭市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并遞交書面《撤訴申請書》,撤訴后,另行訴訟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包頭市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包頭市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包頭市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負擔25元
合議庭
審判長馮文剛
審判員魏錄文
人民陪審員白雙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波
書記員嫚日娜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