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辯稱認為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內0207行初8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了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并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依法于2019年9月2日向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等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訴稱:本院在開展“保護黃河”公益訴訟專項活動中發現,1952年,包頭華資實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原包頭糖廠)組織籌建,同年4月設計華資排污口,經批準使用排放生產污水。2005年華資排污口在國家“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登記備案,2011年11月由“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監制,并在排污口立碑標識,名稱為“華資實業排污口”。
2009年至2019年,包頭華資實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附近的華資住宅小區、草原輕峰機械廠宿舍、幼兒園、包頭市第四十七中學、包頭市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居民區產生的生活污水、華禹機械廠和鋁業園區的生產污水、社區醫療中心的醫療廢水、東興火車站以北部分雨水等污水,沒有接入配套管網進行集中處理,而是通過華資實業的污水收集管網,由“華資實業排污口”直接排入黃河,污染黃河水質。經內蒙古森艾科技有限公司檢測,上述排污口每天排量為1079.325立方米。
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依法向具有監管職責的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內包東檢民(行)行政違監[2018]150XXXXXXXX號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護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8年8月10日回復稱,擬在鐵路南伊泰大院內或附近新建一體化污水提升設備,已著手進行工程施工前期準備工作。該局于2019年4月17日再次發文說明,計劃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工。但直至起訴前,該地區的污水處理工程仍未竣工,污水依然直排黃河,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仍處于被破壞的狀態,社會利益受侵害的事實依然存在。
因此,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之規定,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污水非法排入黃河的行為未能依法有效履行監管職責,造成生態環境和黃河水資源的嚴重破壞,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該局雖然回復了檢察建議,但對本院提出的履行監管職責保護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建議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實施,檢察建議發出一年后仍未能治理污水非法排入黃河的行為,現實侵害仍在持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辯稱:第一,包頭市東河區華資住宅小區等污水排放問題上并不存在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針對華資地區居民生活污水排放問題,我局曾多次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最終提出采用污水“提升外送”的處置思路,決定在鐵路南伊泰大院內或附近新建一體化污水提升設備,污水經提升后由加通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以解決華資地區居民生活污水直排黃河問題。該項目方案獲有關部門批準后,我局以包頭市復興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先后與甘肅酒泉工程勘察院簽訂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與包頭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與包頭市新飛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前述合同均已履行完畢。通過公開招標,于2018年12月21日與中標單位包頭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針對包頭市東河區華資地區(磴口水源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工程施工合同。在華資地區居民生活污水排放問題上,我局一直在積極尋求解決方案,并不存在對污水排放放任不管、不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第二,華資地區居民生活污水現通過污水提升設備處理后方排入黃河,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所提及的該處污水直接排入黃河的情形已不存在。包頭城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的包頭市東河區華資地區(磴口水源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工程施工合同雖尚未完全竣工,現僅余地面平整等收尾工作,但主體工程已完工,污水提升設備建成并已運行,現已阻止了華資地區居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黃河,有效解決了污水排放問題。綜上所述,我局認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所述的違法行為并不存在,我局已盡到了相應的監管職責。
經審查查明,2020年8月3日,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終結案件審理申請書》,認為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收到相關訴訟材料后,積極行動,進一步加大了對上述地區污水處理工程的監管力度,2019年9月25日竣工完成華資地區居民生活污水收集處置工程,2019年12月25日內蒙古包頭鋁業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包頭市東河區華資住宅小區等污水已被截流提升至東河區鋁業園區2號泵站,再由該泵站將污水提升至潤通(原加通)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2020年7月29日,被告包頭市東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情況說明》,證明華資地區生活污水收集提升泵站建設完成并投入運行后,日均污水處理量約600噸-700噸。公益訴訟起訴人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檢察院干警多次到“華資實業排污口”實地調查,目前未再發現污水直排黃河的現象。通過本案訴訟,發揮了司法審判、法律監督職能,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了依法行政,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已基本實現,終結本案審理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相關訴訟程序,為節約行政、司法成本,特向法院提出申請終結案件審理
判決結果
本案終結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王棟
審判員馮文剛
審判員魏錄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文君
書記員馬麗琴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