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雙與栗雙林、刁懷幫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304民初640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侯雙與被告栗雙林、刁懷幫、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宇、被告栗雙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敏、被告刁懷幫、被告鐵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智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4475元、誤工費46950元、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600元、傷殘賠償金636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侯仁庫的生活費28863.90元、被撫養人王世菊的生活費35524.80元、被撫養人侯林峰的生活費26643.60元、營養費9000元、鑒定費2680元、復印費30元,以上合計224907.30元,減去被告已經支付的10500元(其中包括9000元為被告支付給原告的工資,1500元為被告支付給原告的醫藥費),實際主張數額為214407.30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鐵豐公司是位于鞍山市立山區深溝寺青年宮北100米左右的紫云?東方之珠工程的承建單位,被告鐵豐公司將該工程的施工轉包給被告刁懷幫,被告刁懷幫又將部分施工工程分包給被告栗雙林,被告栗雙林和被告刁懷幫均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2019年7月20日,被告栗雙林雇傭原告到紫云?東方之珠小區干活,工種為塔吊指揮員,每月工資4500元。2019年8月30日14時許,原告在紫云?東方之珠小區工地2號樓指揮塔吊時,由于被告施工現場的腳手架管安裝不牢固造成原告從3米高處墜落摔傷,經診斷為骨盆骨折,右肩關節前脫位伴右肱骨大結節撕脫骨折,胸部閉合性損傷,右側肋骨骨折。原告傷后被被告栗雙林送至鞍山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15天,后被安排在紫云?東方之珠小區工地養傷1個月。原告就賠償事宜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栗雙林辯稱:1、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工種為力工而非其訴稱的塔吊指揮員。2、原告對損傷的后果存在重大過錯請求按照責任比例劃分,進行責任分配。3、原告是成年人有注意安全的義務,原告工作應是在安全的區域內,平臺有20多平,原告工作時不應到平臺的邊緣,高度也不是3米,我們認為是2米6、7左右。
被告刁懷幫答辯意見同被告栗雙林。
被告鐵豐公司辯稱:原告侯雙由于其自身原因在公司辦理保險期間未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所以沒有為其辦理保險,該責任應由原告承擔。在此次事故發生前原告存在一定過錯。
經審理查明:被告鐵豐公司是紫云?東方之珠小區工程的承建單位,被告刁懷幫系該工程的執行經理。被告栗雙林由被告刁懷幫雇傭,但二人工資均由被告鐵豐公司發放,二人系被告鐵豐公司員工。被告栗雙林經被告鐵豐公司授權后找到原告侯雙,原告侯雙在工地白天從事塔吊指揮員工作,夜間加班從事打灰扶斗子的力工工作。2019年8月30日14時許,原告侯雙在紫云?東方之珠小區工地2號樓指揮塔吊時,從3米高處墜落摔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到雙山醫院,后轉院到三院。經診斷為骨盆骨折,右肩關節前脫位伴右肱骨大結節撕脫骨折,胸部閉合性損傷,右側肋骨骨折。接受住院治療15天,為二級護理,住院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至9月13日。原告侯雙在三院及雙山醫院的醫療費用由被告栗雙林墊付。庭審中由原告侯雙陳述,出院后又收到1000元醫藥費以及500元復查費用,并且9、10月份工資共9000元原告侯雙已收到。
庭審中原告申請了司法鑒定,據鞍山金普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侯雙:(一)右肩關節前脫位伴右肱骨大結節撕脫骨折,右肩關節活動功能喪失25%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二)營養期綜合評定為90天。”
另查,根據原告侯雙提供的由三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書12張表明,原告的休工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事故發生之日)至2020年7月8日,共計313天。
再查,經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庭審中的調查顯示,事故發生時原告侯雙婚姻狀況為離異,其子侯林峰為已滿6周歲,由原告侯雙撫養,另,原告侯雙為家中獨子,事故發生時其父親侯仁庫已滿67周歲,母親王世菊已滿65周歲。
上述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有:住院病歷一份、醫藥費收據十三份、門診病歷兩份、疾病診斷書十二份、村委會證明一份、戶口本一份、(2018)遼0311民初719號民事調解書一份、鑒定費收據八份、復印費收據三份、交通費票據四十份。被告鐵豐公司提供的證據有:被告栗雙林、被告刁懷幫的工資表一份。以上證據,經本院審查及庭審質證,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栗雙林提供的自書墊付明細一份,本院對原告自認部分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原告自認部分為:1000元醫藥費、500元復查費用(將在原告主張的醫藥費中予以扣除),以及9、10月份工資共9000元(將在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中予以扣除),以上三筆費用共計金額為105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侯雙醫療費2975元、誤工費37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399元、傷殘賠償金636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1032.3元、營養費9000元、鑒定費2680元、復印費30元,以上總計214206.3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被告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侯雙的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63.0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鞍山市鐵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璐嘉
人民陪審員于會云
人民陪審員崔彥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張麗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