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順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北京柏蘭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503民初2957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北通順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北京柏蘭達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成空間(深圳)智能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被告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河北興泰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2煤場封閉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24.1款及《邢臺國泰發電有限責任公司#5、#6煤場封閉工程土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第24條24.1款中都明確約定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向甲方(即申請人)所在地由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爭議解決條款。本案中被申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案件明顯是“欠款合同糾紛”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根據以上規定本案只能由“申請人(合同中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應由申請人(合同中甲方)住所地即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管轄,懇請貴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管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文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石玲燕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