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中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執71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490號民事判決書,受理了貴州天保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中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張仲明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執行金額為人民幣本金20000元及相應利息。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繳費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情況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6日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證券、股份、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進行查控。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財產。
2、2019年6月25日通過到修文縣國土資源局查詢和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貴州中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張仲明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和其他財產信息。通過到被執行人居住地走訪調查,也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財產。
3、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職權對被執行人貴州中惠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張仲明作出限制消費令,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再次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執行司法查控系統、不動產權部門對被執行人進行不動產、證券、股份、車輛、銀行等網絡查詢,仍未查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綜上所述,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告知其本案的財產調查情況及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調查的財產情況,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黔01執710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封、凍結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如查封、凍結期限屆滿,需繼續查封、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之日前十日向本院書面申請繼續查封、凍結,逾期視為放棄查封、凍結。
申請人如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本案債務的義務,并每年度向本院報告財產情況,直至履行債務完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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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霍守明
審判員張荃
審判員衷進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宋翼
書記員代果果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