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佩、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8民終3236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清佩因與被上訴人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劉建民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清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守強,被上訴人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宇,原審第三人劉建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連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清佩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65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的用工主體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位于興隆縣大棚項目建設施工中受傷的事實清楚。上訴人由劉建民哥哥劉建軍介紹,于2019年8月到北營房鎮姚柵子村特色農業溫室大棚工地工作,每天工資240元,工種為大工,工資由劉建民發放。2019年11月1日,上訴人在工作中摔傷,劉建民開車將上訴人送往醫院治療,住院5天,治療費由劉建民墊付。上述事實有工友的書面證人證言,一審法院也進行了確認。被上訴人稱北營房鎮姚柵子村特色農業溫室大棚項目已于2019年10月21日竣工并通過工程驗收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出具的工程監理日志并未注明工程師姓名和時間,不能證實日志填寫的真實性,不能證明工程竣工并通過驗收。3.被上訴人應當承擔上訴人用工主體責任。上訴人在工作中受傷,而北營房鎮姚柵子村特色農業溫室大棚項目的承建方系被上訴人公司,上訴人雖然被第三人劉建民雇傭,不直接接受被上訴人的管理,由劉建民管理并支付工資,但劉建民無相應經營資質,不具備合法的用工資格,依據勞社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被上訴人將工程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劉建民個人,依法應當承擔上訴人的用工主體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不是在我方承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受傷,而是在原審第三人自己的工程施工過程中受傷的,并且上訴人受傷的時間不在我方大棚項目施工期限內,大棚項目與2019年10月21日竣工并通過驗收,2019年11月1日上訴人受傷與我公司沒有關聯,我公司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劉建民辯稱,2019年11月1日上訴人是給第三人建房屋過程中受傷,故上訴人建房的工資是由第三人進行支付,上訴人受傷后的費用也是由第三人進行墊付的,第三人所建的房屋與溫室大棚項目無關,請法院依法判決。
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我公司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2.請求判決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8月19日,原告以招投標方式,與北營房鎮政府簽訂北營房鎮姚柵子村特色農業溫室大棚項目施工合同。2019年10月21日該工程監理公司出具工程監理總結報告,其監理日志至2019年10月21日。在2019年10月21日監理日志記錄的工作情況為: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同意本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上述事實有施工合同、監理總結報告、監理日志在卷證明,本院予以確認。2.2019年8月,被告受劉建民雇傭做大工,日工資240.00元,劉建民發給被告工資。2019年11月1日被告在勞動中摔傷,被案外人劉建軍送往醫院治療。有被告提交的孫文寶、李合、欒士勤、劉曾國書面證明,佟保軍出庭證言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被告劉清佩承認受雇于劉建民,并由劉建民發給工資,被告無證據證明其為劉建民工作勞動的工程,屬于原告發包或分包給劉建民的工程。在審理中,被告申請追加的第三人劉建民證實被告是為其勞動中受傷,否認與原告的工程存在關系。原告要求不承擔被告的用工主體責任,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判決:原告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被告劉清佩的用工主體責任。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被告劉清佩負擔。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6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原審原告河北途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合計20.00元,均由劉清佩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羅樂平審判員冉雪芳審判員張喜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張浩
書記員劉笑彤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