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和平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12民初9587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和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卜方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和平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佟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費19071元、鑒定費954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20年1月15日原告司機程明駕駛客車與張喜駕駛的車輛相撞,張喜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與張喜溝通時,張喜表示無經濟能力、拒絕賠償。經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19071元,原告支出鑒定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強制險、車輛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保險及不計免賠等車輛商業保險,被告應對原告進行賠償。
被告辯稱,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金額為480000元,包含不計免賠,原告車輛損失發生在承保期間內,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金額較高,與實際不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1月15日22時許,張喜駕駛遼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沈陽市渾南區路口處由東向北右轉彎時,與程明駕駛的遼A×××××號大型普通客車相撞,后遼A×××××號車又將有軌電車的優先控制箱撞壞,造成張喜受傷,兩車損壞,有軌電車的優先控制箱損壞。經遼寧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交警大隊認定,張喜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程明無責任。經該交警大隊委托,沈陽市價業價格鑒證服務中心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鑒定結論書,對遼A×××××號車在此次事故中的車輛損失鑒定為19071元,原告支出鑒定費954元。
另查明,原告系遼A×××××號車的車輛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480000元,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和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車輛損失費19071元、鑒定費954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和平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王思慧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