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劍平與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702民初4686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劍平與被告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平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劍平、被告金平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胡劍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退還2000元;2、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其它費用1000元;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2月18日早上因大霧原告開車把開發區管委會一告示牌撞壞了,原告請求賠償,后來委托被告修理,被告說修補不了要重新制作,原告同意后當時就付現金2000元給被告了。可到今日被告都沒有制作告示牌。原告認為被告是在欺騙,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求依法判決。
金平建筑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被告是受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委托,因施工需要,委托方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求被告暫緩修改安裝交通標志牌,與原告無關。原告與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侵權關系,原告損壞交通標志牌,應該賠償。被告作為被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委托的施工方代為接受賠償的費用,具體施工事宜按照要求并無不妥。請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本院認定采信的證據,查明事實如下:2020年2月18日早上原告開車把池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一標志牌撞壞了,原告準備重新制作標志牌,經與被告協商,當日支付2000元給被告,由被告重新制作標志牌,但未約定制作時間。
2020年2月27日,池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局向被告發出一份《函》,內容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改建工程即將全面施工,兩頭道路需要封閉,設置在該路口(與貴銅公路交口處)一塊交通標志牌被車輛撞壞,請及時拆除,暫不制作安裝。待該工程改建全線完工后接我局通知再按要求制作安裝”。現正在封閉改建中。
庭審中,原告認為上述《函》是假的,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因未見被告制作安裝標志牌而向本院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胡劍平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劍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池州秋江支行;戶名:池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12×××66)。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陳文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郭晨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