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與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16民初33090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華公司)與被告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利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云選、張曉菲,裝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靜、韓慶崍,六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焱琪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利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裝飾公司支付原告貨款2642860元;2.判決裝飾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的利息436314.12元,并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64286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3.訴訟費、保全費由裝飾公司承擔;4.六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利華公司與裝飾公司簽訂《中環廣場改造工程辦公家具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利華公司向裝飾公司提供辦公家具,以裝飾公司下達量單為準,按實際供貨量結算。采購合同簽訂后,利華公司分批次向裝飾公司提供辦公家具,并按照合同約定將全部辦公家具運送至指定地點。經結算,利華公司向裝飾公司提供辦公家具貨款總金額為4142860元。截止到起訴之日,裝飾公司已向利華公司支付貨款1500000元,尚欠貨款2642860元。上述所欠貨款利華公司多次向裝飾公司催要,但裝飾公司始終未履行支付義務。因六局公司系裝飾公司的唯一股東,故六局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裝飾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理由:第一,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沒有成就。合同5.2是暫估總價,合同最終的結算總價以業主最終審定的金額下浮3%。6.1約定,本案貨款依據業主的付款時間和比例支付。竣工后,支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85%,工程結算完成支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95%。剩余5%是質保期。本合同是工程分包類的合同,但是不是單純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無論是從款項的結算方式還是確定方式,都要以第三方的行為作為前提。我們支付了150萬是依據在施工過程中由原告每月向政府指令的審計單位報送材料而確認的數值,所以我們之前的付款,原告沒有爭議。我們另外提交的業主向我方付款的時間也能證明我們收到了業主的款項后就對應的給各個分包商撥付。我們至今不應該再向原告撥付。工程已經竣工使用2-3年,因為政府的原因沒有最終審計結算,所以我們和分包商無法確定結算金額。第二,本案合同2.2,4.2,5.3,6,8.1條等多處體現了施工、業主、監理等工程合同的內容,或者以工程的對應節點作為履行本合同的節點和前提。如4.2條陳述的是質保期問題,是自工程業主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原告提交的收貨單的簽名不是我方人員,實際簽名人是公安局的人,所以我方主張以政府審計數額為準。第三,原告一直認為自己是中小微企業,但是其注冊資本金高,不是中小微企業。原告簽署合同的時候是明確知道工程的實際的使用人和總包人,其對合同的內容和履行情況是有預期的。如果按照原告的要求,提前要求支付金額,那么我方支付給原告的金額就高于我方從甲方業主最終收到的金額,不符合商業規律。
中建六局辯稱,首先合同當事人是原告和第一被告,所以合同約束力不及我方,我方也不應該因此承擔責任。第二,原告主張我方為第一被告的唯一股東,情況屬實,但是兩被告都是獨立法人,原告也沒有舉證證實兩位被告人格混同。綜上,我方與本案無關,不應該承擔責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4日,裝飾公司與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利華公司與裝飾公司簽訂《中環廣場改造工程辦公家具采購合同》,內容主要有:工程名稱為中環廣場改造工程,工程業主為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物資名稱為辦公家具,品牌為利華,型號見詳單;表格中規定的貨物數量是暫估數量,是根據工程圖紙和工程業主書面指令要求計算的材料需用量,以承辦人、供應商、(如有工程監理、工程業主)共同驗收的實際合格量為準。以承包人下達量單為準,按實際供貨量結算。如貨物數量不足工程實際需要數量,則由承包人提前通知供應商,具體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自工程業主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以工程業主頒發竣工證書所載日期為準)起計算5年;本合同貨物單價固定,合同總金額4067700元,上述合同總金額是依據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確的暫估數量計算得出的暫估總價,合同最終結算總價以業主審定金額下浮3%;合同簽訂后,供應商安排發貨,貨款依據業主付款時間和比例支付相應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向供應商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85%,工程結算完成,待承包人收到業主結算工程款后付至業主審定金額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兩年,待質保期滿后20日內無息支付;供應商同意承包人按照業主本項目資金到位情況給予工程款的支付,非承包人原因不能向供應商支付工程款時,供應商不得采用訴訟、仲裁等方式索要工程款;由供應商自行組織運輸工具將貨物碼堆至中環廣場改造工程內或承包人指定地點,承包人派員與供應商委托的交貨人共同清點數量,在商定的時間內由承包人、供應商依據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指數標準等條件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雙方人員共同在收貨單上簽署日期及姓名后作為價款結算與支付的依據;承包人需要貨物數量多于上述暫估數量時,供應商同意積極配合進行生產、供應以滿足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且單價以本合同確認價為準。采購合同后附有《家具清單》,包含家具名稱、圖片釋義、尺寸、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和參數。
另查,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制作《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5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于2017年8月14日制作《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6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在《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5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內《工程量計量報審表》中記載,報審造價為2459280元,報審內容為家具明細(內容略),右下方蓋有裝飾公司中環廣場改造工程項目部的印章,下方“監理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工程量完成情況屬實,同意計量”,并蓋有北京正宏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區項目監理部印章,再下方“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情況屬實”字樣并簽字。在《中環廣場改造工程2017年06月份進度表驗工計價審查報告》內《工程量計量報審表》中記載,報審造價為1608420元,報審內容為家具明細(內容略),右下方蓋有裝飾公司中環廣場改造工程項目部的印章,下方“監理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工程量完成情況屬實,同意計量”,并蓋有北京正宏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區項目監理部印章,再下方“建設單位審核意見”處寫有“完成情況屬實”字樣并簽字。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制作《中環廣場改造工程--家具采購安裝工程工程造價審查報告》,審查結果顯示報審金額4067700元,審定金額3252760元,調整金額-784940元。
再查,2019年7月28日,裝飾公司制作《關于中環廣場改造項目工程款申請函》并向天津濱海新城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送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貨款2445669元。
二、駁回原告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433.39元,由原告天津開發區利華辦公家俱有限公司6467.39元,由被告中建六局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496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志洋
審判員史長江
人民陪審員王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萬宏偉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