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4531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被訴裁定:商評字[2020]第8008號關于第21028782號“優益倍”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4月27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在茶飲料商品上予以撤銷,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標識,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第三人并未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三、訴爭商標已經核準注冊,現被無效宣告違反信賴利益,應當糾正,且訴爭商標無效會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四、訴爭商標屬于茶飲料領域,引證商標屬于牛奶產品領域,原告長期推廣經營益生菌相關產品,未攀附也無必要攀附第三人的“優倍”商標。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
第三人述稱: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原告
2.注冊號:21028782
3.申請日期:2016年8月18日
4.注冊日期:2019年4月7日
5.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12月13日
6.標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茶、咖啡、糖、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茶飲料、食用芳香劑、奶片(糖果)等商品。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第三人
2.注冊號:9293566
3.申請日期:2011年4月1日
4.注冊日期:2014年1月21日
5.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
6.標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牛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酸奶、奶粉、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酸乳酪。
三、其他事實
第三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1.關于優倍產品圖片和部分相關網絡宣傳報道等材料;2.其他相關案件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復印件。
原告在訴訟階段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的照片一份;
2.百度搜索中有關“益生菌”產品的搜索結果打印件;
3.原告“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在天貓平臺上的銷售頁面打印件;
4.原告“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在京東平臺上的銷售打印件;
5.原告的“優益倍”品牌產品在愛奇藝平臺上的廣告的推廣頁面和廣告費支付憑證;
6.原告的“優益倍”品牌產品在微博、小紅書、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的廣告頁面若干;
7.原告的“優益倍”品牌的產品的網絡推廣合同若干及相關廣告推廣費用的付款憑證;
8.百度搜索中有關“益生菌”的有益功效介紹;
9.《益生菌與腸道健康》學術論文;
10.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關于同意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請入會的通知》一份;
11.原告獲得的相關企業榮譽證書若干;
12.原告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13.國家商標局有關《第21028782號“優益倍”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一份;
14.原告“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的廣告宣傳冊一份。
第三人在訴訟階段提交了如下證據:
1.第三人2015年-2019年“優倍”商品廣告發布委托合同、播放證明;
2.第三人“優倍”商品在2017年1月-2019年12月尼爾森出具的銷量第一的證明;
3.第三人“優倍”商品在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央視市場研究公司出具銷量第一的聲明;
4.第三人“優倍”商品在2015、2016、2019年所獲榮譽。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在評審程序和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紹煜
人民陪審員李建蓉
人民陪審員李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董紅
書記員楊柳青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