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行終5003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簡稱潤盈生物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453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潤盈生物公司。
2.注冊號:21028782。
3.申請日期:2016年8月18日。
4.專用期限至:2027年12月13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類似群:3001-3004;3005;3006;3008;3010-3011;3018):茶;咖啡;糖;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茶飲料;食用芳香劑;奶片(糖果);谷粉;食用豆粉;蜂蜜。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明乳業公司)。
2.注冊號:9293566。
3.申請日期:2011年4月1日。
4.專用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類似群:2907):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牛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酸奶;奶粉;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酸乳酪。
三、被訴裁定:商評字[2020]第8008號《關于第21028782號“優益倍”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訴裁定作出時間:2020年1月10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茶飲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為由作出被訴裁定,裁定:訴爭商標在茶飲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注冊。
四、其他事實
在商標評審階段,光明乳業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光盤形式提交):1.關于優倍產品圖片和部分相關網絡宣傳報道等材料;2.其他相關案件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在原審訴訟階段,潤盈生物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打印件):1.“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的照片;2.百度搜索中有關“益生菌”產品的搜索結果;3.“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在天貓平臺上的銷售頁面;4.“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在京東平臺上的銷售;5.“優益倍”品牌產品在愛奇藝平臺上的廣告的推廣頁面和廣告費支付憑證;6.“優益倍”品牌產品在微博、小紅書、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的廣告頁面;7.“優益倍”品牌產品的網絡推廣合同若干及相關廣告推廣費用的付款憑證,證據1-7用以證明標有訴爭商標的益生菌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8.百度搜索中有關“益生菌”的有益功效介紹;9.《益生菌與腸道健康》學術論文,證據8、9用以證明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的商品消費群體不同;10.上海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關于同意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請入會的通知》;11.獲得的相關企業榮譽證書;12.潤盈生物公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13.國家商標局有關《第21028782號“優益倍”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14.“優益倍”品牌的活性益生菌粉產品的廣告宣傳冊。證據10-14用以證明標有訴爭商標的益生菌商品的知名度較高。
光明乳業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編號續前):3.2015年-2019年“優倍”商品廣告發布委托合同、播放證明;4.2017年1月-2019年12月尼爾森公司出具的“優倍”商品銷量第一的證明;5.2017年-2018年度、2018-2019年央視市場研究公司先后出具的“優倍”商品銷量第一的聲明;6.“優倍”商品在2015年、2016年、2019年分別獲得的榮譽。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志;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飲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奶茶(以奶為主)、可可牛奶(以奶為主)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在“茶飲料”商品上的注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潤盈生物公司的訴訟請求。
潤盈生物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訴爭商標在“茶飲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潤盈生物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國家知識產權局、光明乳業公司均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相關證據材料、被訴裁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潤盈生物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孔慶兵
審判員劉嶺
審判員吳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黃濤
書記員張洪諾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