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付尚霞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6民初4928號
判決日期:2020-12-05
法院:平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業公司)與被告付尚霞、第三人山東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城社區)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被告付尚霞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濤、第三人新城社區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相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寶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許可對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D1號樓1單元8樓東室的執行,訴訟過程中寶業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依法許可對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D2號樓1單元1層西室的執行;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寶業公司為新城社區承建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2015年9月10日寶業公司與新城社區簽訂《樓房抵付工程款合同》,新城社區同意以D1和D2兩棟樓房抵付工程款16912471.12元,新城社區一直未履行該合同。2018年9月12日平邑縣人民法院依據寶業公司的申請,以(2018)魯1326財保568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了新城社區所有的位于新城社區的D1號樓和D2號樓。付尚霞與臨沂恒誠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誠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無效,恒誠公司無權出賣新城社區房產。
付尚霞辯稱,1.對訴狀中付尚霞的住址有異議,付尚霞購買的樓房是為了居住并早已經交付,現住平邑縣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D2號樓1單元1層西室。2.寶業公司的訴求與付尚霞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寶業公司訴求的是“依法許可對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D1號樓1單元8樓東室的執行”,而付尚霞購買的是“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D2號樓1單元1層西室”與付尚霞無關,寶業公司整個訴訟請求的變更實質上系另一起案件,而不是這次的案件。3.訴狀“事實和理由”不符實。涉案樓房開發商的主體是恒誠公司。《樓房抵付工程款合同》本身是無效的,雙方認可不再履行,證明了樓房不是新城社區的。D1和D2兩棟樓系恒誠公司的資產,恒誠公司從2013年至2018年一直在售樓處公開售樓,寶業公司應當起訴的是恒誠公司。4.付尚霞是通過公開的、合法的買賣關系,等價交易購買了商品樓房,依法受法律保護,樓房已經交付付尚霞并裝修居住生活。5.寶業公司稱付尚霞與恒誠公司所簽認購書無效是錯誤的。6.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新城社區D1、D2號樓的收益權、處分權到底歸誰所有的問題,付尚霞提交的證據材料足以證實D1、D2號樓的收益權、處分權歸屬為恒誠公司。
新城社區述稱,同意寶業公司的訴訟請求,(2019)魯1326執異60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案涉房產土地是新城社區的,并且系新城社區出資建設的,原相關權利歸新城社區所有。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寶業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據一、執行裁定書二份。能夠證明本案不是一個獨立的訴訟,是因為原告不服該執行裁定而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原告的訴求是針對于該裁定而提出的,屬于訴狀中的筆誤,其他是正確的,我們在這里更正。原告申請的D1和D2號樓至今沒有解封。被告稱已實際入住,原告認為被告是對房屋的非法占有。證據二、平邑縣發展和改革局文件(平發改審批字[2015]23號)復印件一份,證實案涉工程項目系新城社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D1、D2樓房屬于還建樓、安置樓,該項目的土地性質為第三人集體所有。證據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證實該合同的發包方為第三人,承包方為寶業公司,可以證實D1、D2樓是發改局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系第三人出資建設,寶業公司實際施工的還建樓有18棟。工程結算審計定案表,該表證明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工程定案值68264422.7元,第三人至今欠原告工程款一千余萬元,原告已經提起訴訟。原告與第三人的施工合同糾紛臨沂市中級法院尚未作出判決,但是可能直接影響本案的結果,第三人上訴的理由是D1、D2兩棟樓房已抵清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對此二審法院尚未作出結論。證據四、2015年9月10日寶業公司與第三人、山東平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三方簽訂的《樓房抵付工程款合同》復印件一份,證實第三人將棚戶區改造項目的D1、D2樓房,因其欠寶業公司的工程款,將上述樓房抵付給寶業公司,但是至今未交付,后得知該樓房被恒誠公司出售給被告等人。
付尚霞質證認為,對證據一本身結論有異議,證據本身的結論已經證實了恒誠公司對D1、D2號樓享有收益權益,同時還證明了該裁定書與原告的訴求沒有利害關系,原告訴求的是D1號樓,而執行裁定書是D2號樓,原告對自己的行為和法律文書承擔法律責任,無權事后作出變更或更正。證據二系復印件,是否真實請求法庭核實。該批復是在恒誠公司作為開發的主體確定并實施以后才進行的批復,是對恒誠公司的批復,與原告所說的內容無關,沒有其所要證實的內容,也沒有建設方為第三人及第三人集體所有,以及D1、D2樓的任何內容,原告應舉證來證實是給原告或第三人批復的,應當舉證有關內容的會談紀要和土地掛牌手續,原告所說的話沒有任何證據加以證實。對證據三有異議,系復印件,開發商是恒誠公司,原告之前已經與臨沂恒誠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和開發的主體仍然是恒誠公司,該證據不能夠證實原告方所要證實的內容。對證據四有異議,系復印件,只有兩個公章清楚,還有一個看不清,該合同是無效的。D1、D2樓的受益權、處分權歸恒誠公司享有,第三人無權將恒誠公司享有的D1、D2樓折抵給原告,對于恒誠公司的售樓行為原告和第三人都是明知的,沒有任何的異議,原告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制作的該協議是虛假的。
新城社區質證認為,對證據一至四無異議。
付尚霞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據一2013年9月30日平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平邑縣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的會議紀要》,證實2013年9月30日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和部門會議研究了新城社區舊村改造實施中的細則問題,項目中約定的其他建筑面積D1、D2樓的收益權、處分權依法歸恒誠公司所有。證據二2013年12月24日恒誠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書,證實開發商的主體是恒誠公司,恒誠公司對該工程實施開發并公開進行招標,已經實際建設履行完畢。寶業建筑公司中標后向恒誠公司交付施工保證金及簽訂施工合同。證據三2014年4月2日新城社區與恒誠公司簽定的《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及《補充協議》,證實甲方是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乙方是恒誠公司,在平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經村委研究并經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甲、乙雙方就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開發建設的有關事情,經協商一致。恒誠公司已經依據合同給村民安置房標準層建筑面積約7萬平方米,已經全部完成,恒誠公司銷售給被告的樓房是屬于安置7萬平方米以外的其建設的建筑的面積,屬于“其余建筑面積的收益由乙方享有”的部分。被告所購置的樓房原屬于恒誠公司合法持有。證據四2014年9月19日掛牌成交確認書、恒誠公司6804萬元的交款單一張。證實恒誠公司作為開發商主體已經履行了法定手續,并交納了土地價款6804萬元。恒誠公司以招拍掛的方式取得本項目的開發權,平邑縣政府返回的存量土地返還款由平邑經濟開發區全額返回給新城社區,新城社區再將此款全額撥付給恒誠公司用于還建樓建設。證據五平邑縣發展和改革局文件平發改審批字(2015)23號《關于新建山東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居民委員會新城社區棚戶區改造建設項目的批復》。證實恒誠公司作為開發商投資主體建設項目在法律上得到了確認,齊備了開發建設用地的所有法定手續。證據六2015年2月10日新城社區黨支部書記胡大平購買恒誠公司D1號樓房的商品房認購書、收款單。證實第三人新城社區書記以個人名義購買了恒誠公司D1樓的樓房,第三人新城社區事實上認可D1、D2樓的收益權、處分權依法歸屬恒誠公司所有。胡大平全款購房的支付方式是抵工程款,證明胡大平有給恒誠公司干的開挖地基等工程。恒誠公司已經施工并建設樓房完畢交工出售樓房,履行了會談紀要、合作協議的約定。胡大平在購買樓房后在D1樓門口立了牌子內容為“七樓東家已由胡大平全款購買”,宣傳了一年多,被告等都是看了這個牌子才放心購買的。證據七新城社區支部書記胡大平、主任胡浩代表新城社區兩委就D1、D2的收益權利對購房方的公開答復意見。證實第三人答復認可恒誠公司為開發商,D1、D2樓的收益權、處分權依法歸屬恒誠公司所有。證據八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還建區平面示意圖二張。證實對照《合作協議》第二條第二項表述,新城社區還建區平面示意圖顯著標示著D1、D2、D3為項目其他或其余面積。涉案土地不是第三人的集體土地,經過舊村改造后屬于劃拔土地,不屬于集體所有。證據九付尚霞與恒誠公司簽訂的《邑景名城商品房認購書》、恒誠公司的收款單、售樓處和開發區照片、宣傳資料和名片。證實付尚霞全款從恒誠公司售樓處公開按市場價購買了商品樓房,即現為新城社區D1、D2樓。雙方商品房買賣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當場交付樓房和鑰匙并裝修入住。新城社區一直沒有任何異議,特別是包括新城社區原村干部親屬和現任村干部均從恒誠公司購置了樓房,充分證明了樓房所有權歸恒誠公司所有的事實。證據十平邑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6執異61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證實裁定書認定D1、D2的收益權歸恒誠公司,《合作協議》在形式上合法有效。證據十一平邑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二份。證實開發的主體是恒誠公司,寶業建筑公司中標后向恒誠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均認可樓房抵付工程款是無效合同并不再履行,對此訴求法院已經駁回,也就是承認第三人無權處理樓房,D1和D2兩棟樓系恒誠公司的,不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將恒誠公司的財產處置是無效行為,只有恒誠公司有權處分。購房戶購買恒城房產與新城社區拖欠寶業公司工程款毫無關聯。證據十二《申辯說明》、《情況反映》。請求法院在審理此案中,堅持以民為本,保護廣大弱勢群權利不受侵害。證據十三短信記錄。證實法院執行保全后答復查封期間允許被告入住,不影響正常使用,被告不是私自入住。證據十四本案的民事訴狀,證實原告訴訟主體錯誤。
寶業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一,該會議紀要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該會議紀要第二條中,恒誠公司須參與掛牌購買并取得項目的開發權,其掛牌實際取得的是56.7畝,這些土地與本案沒有關聯,本案涉及的D1、D2樓是還建樓和安置樓,該部分沒有辦理出讓土地的手續,土地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無論恒誠公司與誰簽訂什么樣的協議其都無權對外出售該部分樓房,另外,恒誠公司沒有實際出資,根據恒誠公司與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土地熟化協議及補充協議,恒誠公司應在2014年4月17日前一次性向開發區管委會交付土地熟化金六千萬元,摘牌后可轉化為土地出讓金,如恒誠公司違反約定管委會有權終止雙方簽訂的協議,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至今恒誠公司也沒有將六千萬元熟化金交付給開發區,為此開發區起訴了恒誠公司,山東省高院(2018)魯民終75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恒誠公司至今沒有履行。2018年平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終結了本次執行,執行款為0。從協議履行上看,因恒誠公司未履行協議,其無權出售包括D1、D2樓在內的還建樓或安置樓。對證據二,因該證據內容看不清,所以對該證據不予質證。同時說明,原告和恒誠公司簽訂過施工合同意向書,恒誠公司收取了原告的保證金,但是一直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原告已經向法院起訴了恒誠公司要求返還保證金,現在正執行中,因找不到恒誠公司人員一直未能執行。對證據三,在開發區管委會與恒誠公司簽訂的土地熟化協議中約定,恒誠公司如未在協議期限內交付熟化保證金,開發區管委會有權終止第三人與恒誠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即便第三人和恒誠公司約定了恒誠公司有權處分涉案樓房,恒誠公司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對于恒誠公司是否有權處分涉案樓房,合同中有約定的具體的條件,由于恒誠公司違約條件不成就,其無權處分。對證據四,從成交確認書可以看出,恒誠公司通過摘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面積為56.7畝,與D1、D2樓無關。對證據五,從該證據可以看出發改局是批給新城社區的,該批復中沒有提到恒誠公司的字樣,該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證據六是復印件對真實性不認可,與本案沒有關聯。對證據7,答復意見中沒有簽名和蓋章及落款,我方認為不屬于任何人的答復意見。對證據8的來源和三性均不認可。對證據9的質證意見同對證據6的質證意見,對其中的照片和宣傳材料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購房補貼合同中沒有雙方簽字或蓋章。對證據10,對于執行裁定書不服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書顯然不能作為被告所述的依據或證據,法院通過執行異議的審理,當然有權改變執行裁定的內容,否則就不存在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問題。對證據11,該證據是由于第三人欠原告工程款,原告提起的訴訟,一審判決后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訴,故該判決書沒有生效,未生效的判決書不能作為被告答辯的依據。對證據12不予質證。對證據13,對該證據說明:原告申請保全的D1、D2樓至今沒有解除查封,法院第一次查封的時候貼的封條,后被人撕掉,法院第二次組織法警重新張貼封條并安排人員將門給焊上,第一次查封之前對樓房進行了查看,并無人居住,以上材料均在執行局。對證據14,我們是不服執行裁定。
新城社區質證認為,同意寶業公司的質證意見,其中付尚霞申請的是對錦繡乾城D2號樓1單元1層西戶的查封裁定書的異議,裁定內容是中止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付尚霞所購買樓房的執行,不能證明涉案房產。另外涉案房產是第三人所有,土地是村集體土地,由第三人出資建設,恒誠公司沒有所有權,以錦繡乾城和邑景名城的名義按照商品房對外出售是欺騙行為。
新城社區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據一《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補充協議》各一份,證實根據協議約定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安置房、沿街、村辦公樓、幼兒園等均由恒誠公司組織施工,超出第二條第二款約定的建筑面積收益由恒誠公司享有,但恒誠公司沒有履行協議。證據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兩份,證實恒誠公司不能履行《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補充協議》。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將舊村改造工程發包給了寶業公司、平邑縣蓮花山建筑有限公司,由其公司組織施工,新城社區支付工程款,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工程與恒誠公司無任何關系。證據三工程款支付憑證一宗,證實履行證據二同新城社區支付的工程款。證據四樓房抵付工程款合同一份,證實涉案的樓房為償還寶業公司的工程款,于2015年9月10日將D1、D2樓房作價15068496元,抵頂給了寶業公司。證據五新城社區情況說明一份,證實2014年4月2日新城社區與恒誠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和合作補充協議后因恒誠公司無能力履行合同,經開發區同意又發包給了蓮花山建筑公司和寶業建筑公司,共計40余棟樓。
寶業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一同對付尚霞提交的證據三的質證意見。對證據二無異議。對證據三,對確實向原告支付過工程款的事實無異議。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D1、D2樓房至今也未交付給原告。對證據五無異議,情況屬實,證實恒誠公司與第三人簽訂協議后恒誠公司沒有能力履行也沒履行。
付尚霞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質證意見同付尚霞證據三的證明意見,但對證實的內容有異議。該協議已經履行,恒誠公司已經摘牌該項目,履行了合同的手續,擁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建設權。通過補充協議第一條,恒誠公司與第三人是共同的管理方,安置房由第三人與承建方簽訂建設合同,這是雙方補充協議中的約定和授權。第三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視為與恒誠公司共同的管理和簽約行為。對證據二,系恒誠公司與第三人的共同管理和授權行為,并不是第三人證實的與恒誠公司無關。證據三系復印件,應視為與恒誠公司共同的支付和結算行為。對證據四有異議,第三人無權將恒誠公司專門享有的受益權和處分權的D1、D2號樓折抵給原告。該樓房工程款系恒誠公司上交的土地款支付的,并且當時恒誠公司已經對外公開售樓,第三人和原告都是明知的,并不是詐騙行為。對證據五有異議,涉及本案的開發及會談紀要,違約的是開發區政府,沒有將返還款支付給恒誠公司。沒有證據證實恒誠公司沒有能力不履行。首先應出示開發區的撥付款證據,另外開發區不是開發商,無權同意另行發包。該證據是違法行為,因為開發必須有政府的批文和招拍掛手續,沒有經過這些手續,開發區沒有進行招拍掛沒有成為開發商,不能成為開發商的主體。相關的結論已經有相關的協議和會談紀要來證明,其所出具的內容與自己的會談紀要自相矛盾,并且該證據沒有出具人和負責人的簽名,請求法庭查明來源,追究出具虛假證據的責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新城社區進行舊村改造,項目位于××路××財源路以東、明光路以南、平騰路以西。2014年4月2日新城社區與恒誠公司簽訂《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及《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補充協議》,恒誠公司全資負責建設,承擔項目全部建設工程的投資。建設總用地約288.5畝,按照邑景名城詳細規劃全權負責新城社區舊村改造各項事宜,總建設面積約38萬平方米,其中7萬平方米用于村民安置房,交給新城社區組織實施分配,恒誠公司負責原新城社區平滕路提升改造沿街樓的建設,建筑面積約10000平方米,,以實際安置為準,全資建設2100平方米的社區辦公樓,5000平方米集體商業樓,所有項目要配套齊全、綠化達標、道路暢通。項目其他建筑面積的收益由恒誠公司享有。補充協議約定新城社區村民安置房由新城社區與承建商簽訂建設合同。2014年6月5日,新城社區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寶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工程名稱:新城社區棚戶區改造D1#、D2#、D3#、D6#、D7#、D8#、D9#、D11#、D12#、D13#、D15#、D17#、D18#、D19#、D20#、D10D16D21連體住宅樓、南區沿街樓。工程地點:平邑縣城新城社區駐地。工程內容:還建住宅樓,承包面積65165平方米。另外還約定了工程承包范圍、開工竣工日期、工程質量、合同價款、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寶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項目施工完畢并全部交付給新城社區。2015年9月10日雙方又簽訂樓房抵付工程款合同,將原工程合同中的D1號、D2號樓(總建筑面積7309.63平方米),以價款總額15068496元折抵新城社區居委會應付工程款15068496元。2018年10月16日,寶業公司以新城社區未履行抵付合同,未支付工程款為由訴至本院,要求新城社區支付工程款15712471.12元及利息,本院以(2018)魯1326民初6987號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寶業公司與新城社區均認可不履行樓房抵付工程款合同,本院判決新城社區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寶業公司工程款10712471.12元及利息。新城社區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魯13民終395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原判。
2015年9月1日,付尚霞與恒誠公司簽訂邑景名城商品房認購書,認購邑景名城D2號樓1單元西戶樓房一套,建筑面積132平方米,總價款叁拾萬元。付尚霞于認購當天交納購房款300000元。
寶業公司訴新城社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號:(2018)魯1326民初6987號]一案,寶業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請求查封新城社區D1、D2兩棟樓房,本院作出(2018)魯1326財保568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新城社區D1號樓和D2號樓。付尚霞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新城社區D2號樓1單元1層西戶的查封,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魯1326執異6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對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D2號樓1單元1層西戶房產的執行。寶業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許可對平邑經濟開發區新城社區D2號樓1單元1層西戶房產的執行
判決結果
駁回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長龍
審判員劉華清
人民陪審員陳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云清
判決日期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