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郭峰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4223民初1495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沙灣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郭峰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馮進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20年10月12日開庭公開審理。原告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新、王阿靜,被告郭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工程款45.35萬元;二、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工程返修費用120600元(詳見清單);三、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在內的全部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告承包由沙灣縣安集海中心學校發包的安集海鎮中心學校實驗樓建設項目,約定工期2017年6月28日至同年11月10日,合同總價為:3312371.11元。后原、被告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由被告實際進行施工,截至2019年3月被告已經領取工程款共計210萬元,但經評估被告實際完成工程量僅164.65萬元,因被告未按期按質量完工,造成原告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多余工程款并對不合格工程進行限時返修,被告拒絕,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依法裁判。
被告郭峰辯稱,合同確實不是我簽的,實際干的項目是我干的。公司提供的預算有無造價單位的資質,如果沒有資質不可能出預算書。工程沒有完工,當時說的是按工程進度給錢,因為甲方違約造成工期延后。如果質量有問題,公司有很大的責任,公司應當找項目經理。付款210萬元資金情況說明含糊。維修這一塊,要看證據,維修要按塔城地區的人工定額套價,原告寫的東西有兩本預算,一本是完工的預算,一本是未完工的預算,到現在原告沒有提供未完工的預算。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證事實如下,2017年6月23日,原告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由沙灣縣安集海中心學校發包的安集海鎮中心學校實驗樓建設項目,約定工期2017年6月28日至同年11月10日,合同中標總價為:3312371.11元。原告舉證《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協議》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無書寫日期、出示原件,提交復制件),原告與項目經理及被告三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協議》,由被告郭峰實際施工,工程質量、價款及施工日期與建設施工大合同一致,其中落款處有項目經理陳來福簽名、有郭峰以及郭峰的親戚朱嘉豪的簽名。陳來福是原告的項目經理,只是此工程項目名義上的項目經理。因該項目工程承包給郭峰施工的,該項目最初就是由郭峰干的,因郭峰沒有資質,只是掛靠在原告處施工,因郭峰經常不在,朱嘉豪在現場替郭峰辦事,所以簽訂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時讓朱嘉豪簽名,讓郭峰認可朱嘉豪是他的人。被告郭峰認可參與這個工程的施工,開工到主體施工的事實,認可朱嘉豪是他遠方親戚,是他的現場負責人,其質證意見《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協議》姓名不是本人書寫的,既是本人書寫姓名,因本人沒有施工資質,合同也是無效的。郭峰在被告處無社會保險和職工檔案。約定被告掛靠原告施工交納3%的管理費。由被告郭峰組織人員及材料施工。工人工資通過勞務公司及勞動監督大隊發放,還有一部分工人工資是郭峰個人支付。
被告付款情況:一是100萬元的發票一張,朱嘉毫簽字并書寫收到發票原件一份,二是2017年8月2日安集海中心學校通過沙灣縣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向原告財政轉移支付轉賬100萬元電子回單一張,三是原告公司付款審批單一份,扣除管理費66247元后,由朱嘉毫經辦確認領取安集海中心學校實驗樓費用是933752元,四是朱嘉毫簽字付款明細一張是確認支付的對象明細,五是電子回單4張是支付對象的付款憑證,朱嘉毫確認并支付付款數額如下:確認扣除管理費66247元,確認并支付被告工程款轉朱嘉毫卡號214149元,確認并支付烏魯木齊聯合展業鋼材有限公司鋼筋款333204元,確認并轉賬蘇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20萬元,確認并轉賬蘇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13.5萬元,確認支付稅金51400元。
六是2017年12月6日原告向安集海中心學校開具30萬元的發票一張,七是2018年2月10日原告向安集海中心學校開具10萬元發票一張,九是2018年11月2日安集海中心學校通過沙灣縣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向原告財政轉移支付轉賬40萬元的電子回單一張,十是2018年11月29日原告公司付款審批表一張,由郭峰經辦領取安集海中心學校實驗樓費用40萬元,十一是電子回單二張,證明原告2018年11月7日、8日向新疆蘇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轉賬共計40萬元(每次20萬元),十二是原告公司付款審批表及電子回單二張,由郭峰經辦領取安集海中心學校實驗樓工程款9392元,10萬元扣除了稅金90608元以后還剩余9392元打入郭峰的賬戶。
證據第1-7、第9-12原告向被告安集海中心學校出開具發票180萬元,安集海中心學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140萬元。被告郭峰質證意見審批單是簽字了,打入蘇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40萬元并沒有打入。根據原告舉證轉賬蘇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20萬元,轉賬蘇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勞務費13.5萬元,轉賬蘇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兩筆支付勞務費40萬元,其中的10萬元扣除稅金90608元剩余9392元打入郭峰卡中,其余打入勞務公司的款項郭峰卡189220元,支付朱家豪卡中127723.5元,支付工人工資兩份工資表,支付李朝兵20000元工資,沙灣博睿公司水泥款3900元,支付項目經理陳來福工資10000元,以及資料費、證件費、檢查費等,以上均有支付憑證,并郭峰及朱家豪簽字確認。
證據八是2018年9月19日原告向安集海鎮中心學校開具40萬元的發票一張,十三是2019年2月1日原告向安集海中心學校開具30萬元的發票一張,十四是2019年1月4日安集海中心學校申請支付中心校實驗樓工程款30萬元,由安集海中心學校打入沙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賬戶,證據來源在郭峰處復印,證據第8項、第13到14項,原告向被告安集海中心學校出開具發票70萬元,安集海中心學校向將該70萬元直接打入勞動人社局郭峰發放人工工資,其中40萬元郭峰未提供憑證,原告無法記賬,記賬憑證無法顯示。對這70萬元被告郭峰沒有提出異議。
2019年8月8日郭峰承諾書一份,證實:郭峰承諾本人一周內把安集海的工程款籌集到位保證不延誤工期。2019年9月22日安集海中心學校向原告出具催辦函一份,證實工程工期延誤,安集海中心學校催辦。以上證實被告延誤工期違約,并承諾繼續籌款建設不延誤工期。2020年1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一份,原、被告協商郭峰不再對該項目進行管理和施工,今日退場,對已完工程量起算,未完工程量預算,本項目發生的所有債權債務由郭峰解決和承擔。原告舉證錄音資料三份,是原告代理人何新與被告郭峰之間的錄音,何新電話138XXXXXXXX,受話人被告郭峰電話是189XXXXXXXX,一份是2020年4月16日一份,一份是2020年7月16日,一份是2020年7月20日。錄音證實:認可工程質量不達標,并承諾要繼續施工的一個修補,錄音中原告告知被告:“已領取210萬元,已完成工作量164萬元。超付四、五十萬元的情況,塑鋼窗款未付有六、七十萬元,要求整改未見行動,不再給機會起訴。”,預算書及清單一份,原告經預算被告完成1646502.17元工程量,并超付45.35萬元的事實。被告對協議書、錄音視聽資料、承諾書、催辦函均認可,被告對預算書內容不認可,但沒有提供反駁證據并申請鑒定。
原告舉證一組:一現場整改前照片共34張,打印件,二是整改維修費用自己制作欠賬明細一份,三是原告與鄧文倫施工協議一份,四是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鄧文倫轉賬20000元電子回單一張,五是原告與陳來福簽訂的協議書一份,六是原告與王玉香簽訂的協議書一份,七是原告給陳來福轉賬10000元電子回單一份,八是原告給王玉香轉賬5000元電子回單一份,證明施工質量不符合標準,原告找第三方維修、整改。原告因維修整改及墊付需花費90600元、損失3萬元,修補費用支付了二萬元,還有70600元未支付。原告主張的損失3萬元是因為工期拖的時間長、增加的成本,超施工期的期間項目經理工資2萬元,資料員工資1萬元,其中損失15000元未支付。原告認可被告在2020年5月14日、5月15日兩天一共向原告退還了47000元,從維修費用中167600元已減去,訴訟請求中不包括這47000元。被告認為欠加氣塊錢和塑鋼窗錢與蘇隆公司無關。
該工程約定整個工期是136天,到現在施工工期已四年,至今主體沒有完工,現場完成了鋼筋混凝土梁板柱澆注,砌體;屋頂已封頂、屋面保溫及防水沒有作,窗戶(不含玻璃)已經裝,裝修部分未做。被告辯解在2018年年初因政府加強債務風險管控原因,致工程延期開工,因為政府行為停工,沒有提供證據。2018年11月2日安集海中心學校通過沙灣縣財政局國庫存集中支付中心向原告財政轉移支付轉賬40萬元,在2018年11月7、8日原告通過勞務公司支付了30萬元的勞務費用,剩余10萬元扣除稅金給了被告,該40萬元的發放被告確認時間2018年11月29日。被告在2020年5月14日、5月15日兩天一共向原告退還了47000元,由被告重新找了一個施工隊對前面的問題進行整改。被告賒欠商品混凝土18萬多,是有原告公司擔保的。
以上事實,由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意見,在案佐證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郭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45.35萬元;
二、被告郭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工程返修費用損失4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爭議標的57.41萬元,案件受理費9542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減半收取4771元,由原告新疆蘇隆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06.66元,由被告郭峰負擔4164.34元,郵寄送達費120元,由被告郭峰負擔(本案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所預交的費用在本案執行時,按判決書確定的數額由被告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進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楊瀟紅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