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錢橋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804民初938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錢橋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于2020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美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錢橋林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錢橋林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69450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20年5月30日為3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被告向原告購買肥料,經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貨款69450元,并于2019年3月30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肥料貨款人民幣69450元,此貨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結清。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員多次找被告討要,被告拖延拒還。
被告錢橋林未作答辯。
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欠條、對賬明細各一份,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2日至10月19日間,原告湖北四季肥業公司先后向被告錢橋林出售品名為金壤、氮肥普包各種肥料共計5批次,合計金額為102450元。上述貨款,被告錢橋林于2018年10月5日和2018年10月15日分2次付款,合計33000元。雙方當事人對賬之后出具對賬單明細1份,末尾備注欠款69450元(102450-33000)。錢橋林在備注處旁親筆書寫:此金額核對無誤,并簽名且捺指印。該筆貨款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出具欠條1份載明:今欠到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肥料貨款人民幣:69450.00元(人民幣大寫陸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整),此貨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結清。欠款人處有錢橋林親筆簽名并捺指印并注明身份證號碼420804198901200872。出具欠條注明時間為2019年3月30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錢橋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貨款69450元及以6945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貨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6元,由被告錢橋林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小瑜
人民陪審員陳衛華
人民陪審員鄧麗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陳繼壽
書記員葛凌先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