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804民初939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四季肥業公司)與被告劉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于2020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四季肥業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美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娟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北四季肥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劉娟支付原告貨款人民幣190780元,并按年利率6%標準支付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8月31日為526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向原告購買肥料,經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貨款210780元,并于2019年2月1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肥料貨款人民幣210780元,此貨款于2019年3月31日前結清。到期后,原告工作人員多次找被告討要,被告僅支付了2萬元,余款未支付。
被告劉娟未應訴答辯。
原告湖北四季肥業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欠條、對賬明細各1份,被告劉娟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4月至10月間,原告湖北四季肥業公司先后向被告劉娟出售品名為金壤、金喜地各種肥料共計13批次,合計金額為447670元。上述貨款,被告劉娟自2018年9月至12月間分7次付款,合計236890元。雙方當事人對賬之后出具對賬單明細1份,末尾備注2018年應收欠款210780元(447670-236890)。劉娟在備注處旁親筆書寫:此金額核對無誤,并簽名且捺指印。該筆貨款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出具欠條1份載明:今欠到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肥料貨款210780元,此貨款于2019年3月31日前結清。欠款人處有劉娟親筆簽名并捺指印并注明身份證號碼430623196812080048。出具欠條注明時間為2019年2月1號。
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于2019年7月通過微信轉賬支付20000元貨款,剩余貨款190780元至今未清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90780元及以19078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貨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湖北四季豐收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10元,由被告劉娟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小瑜
人民陪審員陳衛華
人民陪審員鄧麗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陳繼壽
書記員葛凌先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