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陽山縣城南康潔仕餐具消毒經營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粵1823執515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陽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陽山縣城南康潔仕餐具消毒經營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粵1823民初18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調解書,被執行人應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4723.87元及相應利息給申請執行人,并承擔本案訴訟費4669元,執行費7450元。因被執行人陽山縣城南康潔仕餐具消毒經營部未按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已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執行人陽山縣城南康潔仕餐具消毒經營部發出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被執行人須知、限制高消費通知、報告財產令、廉政與作風評價監督卡等。
2、于2017年7月11日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查明被執行人陽山縣城南康潔仕餐具消毒經營部在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車輛登記及房產登記等部門的財產狀況。
3、于2017年7月19日向陽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陽山縣城南康潔仕餐具消毒經營部房產登記狀況,無發現其有不動產登記資料。
4、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執行決定書將陽山縣城南康潔仕餐具消毒經營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熊志衛
審判員鄒炳洪
審判員張展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焯斌
書記員宋俊娟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