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慶堯、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鎮人民政府、連南瑤族自治縣林業局等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826執異4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鎮人民政府、連南瑤族自治縣林業局等12名申請執行人與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礦業場、陳家滿等21名被執行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異議人李慶堯對本院查封其房產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李慶堯稱,請求法院撤銷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粵1826執恢49號《執行裁定書》對異議人房產(連南縣寨崗鎮老埠管理區房產[產權證書號:3949475號)的查封裁定。審查過程中,異議人李慶堯明確其請求為:解除對異議人房產(連南縣寨崗鎮老埠管理區房產[產權證書號:3949475號])的查封。事實與理由:一、被執行人陳家滿是連南縣大麥山礦業場的歸邊承包經營人,依法應當由陳家滿及其轉包的王強加、孫善松等人對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1)連南縣大麥山礦業場經工商登記為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人系由原大麥山銅礦職工羅勛益等十二人和投資者陳家滿、何德意、李慶堯、杜萬青構成。(2)2006年5月8日,投資者陳家滿、何德意、李慶堯、杜萬青簽訂《合伙承包協議書》,合伙承包經營連南縣大麥山礦業場。合伙份額占比為:陳家滿45%,何德意30%,李慶堯12.5%,杜萬青12.5%。合伙期限為八年,即從2006年4月18日至2014年7月1日大麥山礦業場經營期限到期時止。(3)2006年5月9日,投資者陳家滿、何德意、李慶堯、杜萬青與連南縣大麥山礦業場簽訂《承包大麥山礦業場協議書》,約定四承包人每年上繳給連南縣大麥山礦業場100萬元。期限為八年,即從2006年4月18日至2014年7月1日大麥山礦業場經營期限到期時止。(4)2009年2月10日,陳家滿分別與何德意、李慶堯、杜萬青簽訂歸邊承包合同,連南縣大麥山礦業場由陳家滿獨自承包經營。陳家滿與異議人李慶堯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1、異議人李慶堯將在上述《合伙承包協議書》的12.5%交由陳家滿承包管理,承包期限為三年(從2009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28日)。陳家滿在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年度,固定上交合伙利潤50萬元給李慶堯。在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年度,固定上交合伙利潤80萬元給李慶堯。在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年度,固定上交合伙利潤80萬元給李慶堯。在合同后面,特別補充約定:“乙方(即陳家滿)承包期間未經甲方(即李慶堯)同意不能擅自轉包給他人,否則后果自負”。
陳家滿歸邊承包后,未經何德意、李慶堯、杜萬青同意,于2010
年5月18日擅自把大麥山礦業場轉包給沒有采礦資質的王強加承包經營以獲取巨額利潤。在巨額承包費的壓力下,承包人王強加又把部分開采礦點分包給沒有采礦資質的孫善松等人,因此導致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所以,陳家滿應當對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被執行人陳家滿在2010年5月18日將大麥山礦業場轉包給湖南省宜章縣的王強加開采經營,至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前,共收取承包款2570萬元,有足夠的財力應對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的賠償責任。根據陳家滿與王強加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在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20日期間的承包費為1880萬元;在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期間的承包費為1380萬元。據了解,在大麥山礦業場2011年10月31日發生透水事故前,陳家滿已經收取王強加第一年度承包費1880萬元和第二年度上半年的承包費690萬元,合計收取承包費2570萬元。這其中,除支付給何德意、李慶堯、杜萬青的承包費約400萬元,支付其他各項費用約300萬元外,陳家滿應得經營利潤約1870元,有足夠的財力可以全額支付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的全部賠償費用。三、被執行人陳家滿存在提前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我們都知道,連山縣三水吉豐水電站,是在2003年間由陳家滿投資開發建設的。為躲避債務,規避法院執行,陳家滿在2011年10月31日大麥山礦業場發生透水事故后,將該電站的合伙份額虛假轉讓給陳家滿現任妻子陳紅妹的哥哥陳伙金45%,大麥山礦業場的財務人員古妙芬45%,陳家滿前妻曾秀云的侄子曾漢基10%。據了解,該電站裝機2500千瓦,且屬于低水頭電站,按照2003年的最低造價5000元/千瓦計算,至少需要投入資金1250萬元。而陳伙金、古妙芬、曾漢基當年都在大麥山礦業場打工,年收入不到5萬元,何來的巨額資金投入建設該電站?因此,陳家滿明顯存在虛假轉讓該電站份額,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請貴院立即啟動調查程序,依法調查核實該電站的建設資金來源情況和每年的收益分配情況,真相即可以大白于天下。四、被執行人陳家滿虛假轉讓該電站份額,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嚴重損害異議人及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權益。在大麥山礦業場2011年發生“10.31透水事故”后,異議人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除了同意處理大麥山礦業場的機械設備、礦產品用以支付事故的善后費用外,還積極籌集資金35萬元交給事故處理工作組,已經履行了作為大麥山礦業場合伙人應盡的義務。如上所述,被執行人陳家滿因其歸邊承包大麥山礦業場,其轉包所獲得的資金可以全額支付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的全部賠償費用,而無需貴院再執行異議人及其他合伙人的財產。這樣即可以避免異議人及其他合伙人被執行財產后再向貴院起訴向陳家滿追償,以便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法〔2011〕195號)的相關規定,異議人誠請貴院立即啟動調查程序,調查核實陳家滿為躲避債務,規避法院執行,虛假轉讓連山縣三水吉豐水電站合伙份額的情況,并直接強制執行陳家滿的財產,強制其履行貴院判決書規定的義務,以維護異議人及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執行異議,請貴院予以審理,并作出公正裁決。
申請執行人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鎮人民政府稱,建議縣人民法院依法依規執行。
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分公司稱,異議人李慶堯對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申請,我們認為其申請不應予以支持。作為被害單位之一,建議法院深入了解,把事實弄清楚,應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去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裁定。此外,我們單位因為滲水的事件造成房屋裂痕,我們也申請對責任人追討賠償。另外,我們單位也已更名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分公司。
申請執行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南分公司稱,我單位不同意異議人李慶堯的解封申請,李慶堯作為被執行人有義務以其財產清償。
被執行人陳家滿稱,一、執行異議人李慶堯的申請已過執行異議提出的時間限制,依法應予駁回。民事訴訟法中對執行異議的提出規定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為裁定送達后的15日之內。從本案來看,本案執行裁定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距今已近10個月時間。執行異議人李慶堯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時間為2020年5月15日,已遠遠超過在裁定送達后的15日之內的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申請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期限,應依法予以駁回。二、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已經連南縣人民法院(2013)清南法民一初字第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包括答辯人陳家滿和執行異議人李慶堯等人在內的合伙人及承包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而非執行異議人李慶堯訴稱的由“被執行人陳家滿及其轉包的王強加、孫善松等人對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執行異議人李慶堯的申請理由,完全站不住腳。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大麥山鎮人民政府等12個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連南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作出(2013)清南法民一初字第72號民事判決書,其中判項二判決,答辯人陳家滿和執行異議人李慶堯等合伙人和大麥山礦業場承包人王強加、孫善松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階段。顯然,執行異議人李慶堯申請認為答辯人陳家滿和王強加、孫善松等人對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與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嚴重不符,根本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三、答辯人陳家滿根本不存在提前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執行異議人李慶堯純屬誣告,其理由牽強附會,亦與事實相悖。從執行異議人李慶堯提供的證據8即可證實,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三水吉豐水電站(普通合伙)成立日期為2009年11月25日,合伙人為陳伙金占45%、古妙惠占45%、曾漢基占10%等三人,答辯人陳家滿并非該電站合伙人。且此三人合伙設立電站時間為2009年11月25日,而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發生于2011年10月30日,是在此三人合伙成立電站之后的兩年后才發生的。設立合伙電站在先,發生透水事故在后。法律意義上的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是指債務產生之后,債務人為逃避執行而故意轉移財產之行為。前提是要先有債務產生。因此,假如答辯人是在2009年將連山縣三水吉豐水電站轉讓給他人,但此時大麥山礦業場“10.31”透水事故尚未發生,還沒有產生大麥山礦業場債務,答辯人陳家滿亦不構成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四、關于答辯人陳家滿和對本案執行的建議。1、答辯人陳家滿已想方設法籌款賠償,并被拍賣房屋等財產,變現500多萬元,用于賠償執行申請人大麥山鎮人民政府等12個單位。現已經無財產可供執行。2、大麥山礦業“10.31”透水事故純屬承包人王強加、孫善松等人濫采亂挖造成,直接原因是他們采礦不當誘發的,人民法院亦判決他們負責75%的賠償責任。但至今為止,他們只賠償了區區的50萬元經濟損失,與他們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大相徑庭。針對上述情況,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大麥山礦業場承包人王強加、孫善松的財產用以賠償大麥山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的經濟損失,才體現公平、公正,不宜再執行已經仁盡義盡履行賠償義務的答辯人陳家滿和被執行人杜萬青等人的財產。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權衡全面,公平公正,作出裁決。
本院查明,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鎮人民政府、連南瑤族自治縣林業局等12名申請執行人與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礦業場、陳家滿等21名被執行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清南法民一初字第72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并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清南法執字第87號立案執行。2014年12月17日,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9年7月16日,本院作出(2019)粵1826執恢4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劃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連南瑤族自治縣大麥山礦業場、陳家滿、何德意、李慶堯、杜萬青、羅勛益、陳金水、羅萬友、李田新、嚴承良、謝龍古、姚尹洪、李相彬、蔣遠發、羅利生、鄔永青、王強加、張愛軍、歐元明、吳洪業(別名吳海平)、孫善松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權益,以人民幣4144593元為限。
2019年7月17日,本院對被執行人李慶堯名下房產(不動產權證書號:粵房地證字第C3949475號,地址:連南瑤族自治縣寨崗鎮老埠管理區)進行查封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李慶堯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楊秋凡
人民陪審員唐秀萍
人民陪審員陳國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房金梅
書記員甘雨欣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