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漢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依格欣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7439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漢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依格欣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依格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414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漢界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2019)粵0304民初41492號民事判決;二、依法改判駁回依格欣公司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并支持漢界公司的反訴請求。
被上訴人依格欣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依格欣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一、漢界公司向依格欣公司支付貨款25萬元及違約金135000元;二、本案保全費、訴訟費等由漢界公司負擔。
漢界公司一審反訴請求:一、依格欣公司向漢界公司支付遲延交貨違約金135000元;二、依格欣公司承擔反訴費。
一審判項:一、漢界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依格欣公司支付貨款25萬元及違約金135000元;二、駁回漢界公司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一審查明的事實部分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4149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4149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深圳市漢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深圳市依格欣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5萬元及違約金(以25萬元為本金,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0%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0%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駁回被上訴人深圳市依格欣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7075元,保全費2445元,共計952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漢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507.5元,由被上訴人深圳市依格欣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12.5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漢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57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漢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562.5元,被上訴人深圳市依格欣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1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珠
審判員錢松
審判員劉雁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昱(兼)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