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嘉諾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義烏市東耀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509民初3615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蘇州嘉諾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諾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義烏市東耀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耀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嘉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蘭娟、吳比,被告(反訴原告)東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黎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嘉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貨款130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19295.84元(暫計至2020年3月26日,最終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4701.17元(暫計至2020年3月26日,最終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懲罰性違約金93000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庭審中,原告將第2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支付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工業設備采購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20171201-001。約定由被告提供圖紙,以186萬元的價格向原告定作兩臺非標單機設備。2019年10月13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其中一臺設備,價值138萬元,并完成調試運行,另一臺價值48萬的設備,原告也早已制作完成,但被告因產線問題拒不接收該設備。截止2020年3月26日,被告僅支付貨款56萬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反訴原告)東耀公司辯稱,1.雙方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其并未向原告提供圖紙或參數,設備并非非標定制;2.涉案合同中價值138萬元的設備為八套彈跳篩,其使用兩個月左右因各種質量問題經過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該設備被原告拉回。因被告生產需要,原告又臨時調派一臺六套彈跳篩供其臨時使用,該設備同樣出現質量問題無法使用。因此原告提供的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其無需支付貨款;3.關于涉案合同中價值48萬元的設備,因原告并未通知被告提貨,且原告此前提供的彈跳篩已經出現質量問題,其行使不安抗辯權拒絕接收該設備;4.原告同時主張了利息損失以及違約金,系重復適用違約條款,應由原告任選其一主張。
被告(反訴原告)東耀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解除反訴原、被告之間于2017年12月1日簽訂的《工業設備采購合同》;2.判令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貨款56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反訴原、被告簽訂《工業設備采購合同》一份,約定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采購價值138萬元和48萬元設備各一臺。反訴被告交付價值138萬元的八片彈跳篩后,在反訴原告使用一個多月后接連出現問題,反訴被告多次維修無法解決。2019年8月底,反訴被告將該設備拉回,向反訴原告更換了一臺六片彈跳篩設備,該設備使用一個多月后出現多次維修記錄,至最后彈跳篩總成損壞,于2019年10月11日徹底造成該設備無法使用,反訴原告因此停工。為繼續生產經營,反訴原告只能向其他公司引進機器設備,該設備于2019年12月20日進場。現反訴被告提供的設備質量不合格導致反訴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涉案合同應當解除,已付款也應當予以返還。關于產品質量導致的停工損失部分,反訴原告保留追償權利。為維護反訴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原告(反訴被告)嘉諾公司辯稱,其前后交付的兩套彈跳篩本身均不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因東耀公司操作不當導致設備出現問題,因此反訴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無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東耀公司作為買方,與嘉諾公司作為賣方共同簽訂《工業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編號20171201-001)一份。該合同第1條約定,供貨范圍為產品的設計、制造、運輸、安裝的技術指導。設備為鱗板板鏈輸送機一臺,規格為SDBF-B=1500,L=10000,價格為48萬元,備注進料料斗部分賣方協助提供方案,買方現場制作,具體規格需做現場確認;彈跳篩一套,規格為BALL-SORT-WT60-338,價格為138萬元,備注下料口賣方提供方案,買方現場制作。合同總金額為186萬元(含稅)。第2.1條約定,設備原材料符合國家標準。第2.2條約定設備結構及性能符合由買方提供的經雙方確認的圖紙、技術參數等資料(見附件)的要求。第4.3條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買方支付賣方56萬預付款;設備制作完成,出廠前買方至賣方工廠驗收合格再付100萬發貨款,貨到現場一個月買方支付30萬尾款,本合同設備質保期為一年。第6.1條約定,收到預付款后60個工作日,買方在接到賣方通知后,可至賣方設備現場進行設備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賣方及時發貨。第6.3條約定,設備發運前,賣方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發貨日期、預計到貨日期、買方需準備事宜、安裝條件等。第7.3條約定,質量驗收:安裝完畢后,買方須按質量要求進行驗收并將簽字確認的驗收報告交賣方,若買方無故拖延超過30天,視為買方已驗收并已確認賣方設備合格。第7.5條約定,設備質量以雙方驗收標準為準,如因使用不當所造成的損失由買方負擔。第8.1條約定,保修期為雙方簽署驗收報告后12個月內。保修期內,在買方正常使用和保養的情況下,對因材質及制造工藝所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賣方將提供免費維修或更換相應的設備,不承擔其他責任。第8.2條約定,保修期內若設備出現損壞或其他問題,買方應于當日通知賣方,由雙方共同確認原因,質量問題除雙方共同確認外應經法定檢測機構鑒定。第12.2條約定,本合同必須完全履行,任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違約的,應向對方支付總價5%的懲罰性違約金。該合同還對運輸和包裝、不可抗力、訴訟等其他事宜作出了約定。
2017年12月7日,東耀公司轉賬支付嘉諾公司設備預付款56萬元。
2019年5月,嘉諾公司向東耀公司交付了BALL-SORT-WT60-338彈跳篩一套,東耀公司將設備投入使用,但該設備在使用時多次發生故障。2019年8月,嘉諾公司將前述設備拉回。2019年8月,嘉諾公司向東耀公司交付BALL-SORT-WT45-338彈跳篩一套,東耀公司將設備投入使用。
2019年10月14日,嘉諾公司員工楊英通過微信告知東耀公司法定代表人樓華俊的妻子“樓太太您看看我們46-338的小一號價格是135萬,大的當時給樓總的價格就增加了三萬,實際上是以小的設備價格給您的”,樓華俊妻子回復“揚總先謝謝你,再給我們幫忙一次,明天叫盧總過來裝一下,拜托你”。2019年10月20日,樓華俊通過微信告知楊英“我用不起你們的設備,138萬的設備用3個月換一次修5-6次換了小的要同樣價格太過分了,我要求退回去……”,楊英回復“我們去過多少次了,每次都是隨叫隨到啊。按您的意思用了這么久,現在要我們拉回來退貨是嗎”。
另查明,嘉諾公司并未將規格為SDBF-B=1500,L=10000的鱗板板鏈輸送機交付東耀公司,該設備至今仍在嘉諾公司處。
以上事實,有嘉諾公司提供的《工業設備采購合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設備照片、設備視頻、圖紙、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東耀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庭審中,嘉諾公司認為:1.其按約生產BALL-SORT-WT60-338彈跳篩后,東耀公司因自身原因要求延期提取設備,后于2019年5月提取該設備,并投入使用;2.其前后提供的兩套彈跳篩均不存在質量問題,而是東耀公司在使用設備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設備頻繁出現故障;3.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由其取回BALL-SORT-WT60-338彈跳篩,并更換BALL-SORT-WT45-338彈跳篩作為合同標的物交付東耀公司,相應貨款為135萬元;4.利息損失為補償性質,合同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為懲罰性質,其有權一并主張違約方同時承擔前述損失。
東耀公司認為:1.其并未要求延期提取設備,嘉諾公司逾期交付設備屬于違約行為;2.東耀公司交付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導致使用過程中頻繁出現故障,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涉案合同應當予以解除;3.嘉諾公司提供的BALL-SORT-WT60-338彈跳篩因質量問題無法使用,故更換BALL-SORT-WT45-338彈跳篩,雙方并未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標的物及相應貨款;4.利息損失與懲罰性違約金同屬違約金性質,不應重復主張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義烏市東耀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蘇州嘉諾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790000元,并償付逾期利息損失(①以49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②以3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上述款項若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戶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吳江支行營業部;賬號:62×××66)
若被告(反訴原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蘇州嘉諾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義烏市東耀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77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776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蘇州嘉諾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096元,由被告(反訴原告)義烏市東耀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負擔768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77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義烏市東耀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反訴原告)應負擔的本訴訴訟費用76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反訴被告)(若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戶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吳江支行營業部;賬號:62×××66)。原告(反訴被告)預交的本訴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云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王丁維
判決日期
2020-12-04